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4〕32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4-16 浏览次数: 浏览

   人:金某某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不服,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2月3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经申请人补正,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4年3月至12月31日期间,申请人从事工作,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与开发路交叉口向北300米左右开发商河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中州某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项目名称:“丰麟某某茉莉苑D9号楼”,负责人:赖某某。以上公司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21万元。被投诉人涉嫌未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涉嫌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保、涉嫌未按照相关规定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被投诉人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被拖久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第十一条农民工工资以货币的形式,通过转账银行或现付给农民的资金。不以物价证券美元等其他形式的代替。另根据原劳动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企业应当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法律规定,通过农民工工资采用总包代发方式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不经过承包人或第三方。被举报人支付的工资是通过个人账户支付,造成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其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根据《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被投诉人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严重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为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请求依法处理。申请人通过单号为XA4150412XXXX,于2023年10月31日向被申请人进行实名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至今3个多月过去了未作出处理结果未对被投诉人下达支付令被申请人涉嫌行政不作为违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不闻不问,至今未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被申请人未依法组织调解,对被举报违法行为未立案处理。申请人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责令限期支付工资文书指定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列入决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第三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诉求申请人自述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31日,在卫东区丰麟某某茉莉苑D9号楼项目干活,被拖欠工资。二、诉求结果经查,申请人系丰麟某某茉莉苑D9号楼班组长,主要干的主体钢筋活,是从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赖某某手中接的工程,干活的时间是从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31日。2023年10月底,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反映其工资被拖欠问题,被申请人收到后,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向卫东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转交了该案件。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经卫东区人社局审查,申请人反映事项不符合劳动保障监察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理由与依据如下: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拖欠工资时间为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31日,据今已超过2年,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之规定,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已超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受理时限,我部门不再受理。三、处置情况2024年1月,申请人曾到卫东区劳动监察大队反映被拖欠工资,因拖欠工资时间已经超期,劳动监察大队现场电话联系包工头赖某某,督促其支付工资,并由申请人与赖某某进行了电话沟通。2024年2月26日,卫东区人社局向申请人出具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决定书(平卫人社监察不受决字〔2024〕第1号),并送达申请人,书面告知如不服本不予受理决定书,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卫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卫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综上所述,申请人诉求已超出人社部门受理范围,且已经向原告书面出具不予受理书,请求复议机关驳回原告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10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号:XA41504122341,请求“一、责令被投诉人支付拖欠的工资款21万元;二、责令被投诉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二倍的赔偿金、加班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1万元;三、请求贵局依法对被投诉人下达支付令;四、对被举报人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未交社保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依法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2023年11月1日,被申请人“单位收发室签收”。因申请人未收到反馈,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申请。2024年2月26日,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平卫人社监察不受决字〔2024〕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决定书》,就本案申请人投诉举报内容作出处理,认定“你(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已超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受案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

本机关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均有管辖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投诉方式和程序。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请求被申请人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被申请人未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处理,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应当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但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作出平卫人社监察不受决字〔2024〕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决定书》,对本案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处理。申请人如对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因此,本案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已无实际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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