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4〕31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4-15 浏览次数: 浏览

   人:赫某某

被申请叶县人民政府

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社会保障安置职责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任店镇某某村四组合法承包土地总面积8.13亩,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21年12月因叶县至鲁山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申请人承包的6.816亩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开始后,申请人一直积极配合征收部门实施征收工作,就土地、青苗、附属物已和征收方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但有关部门始终未给申请人落实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至今也没有给申请人合法合理的社会保障费用补偿。故,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社保安置申请材料,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的社保安置职责,给申请人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日签收后至今未作出任何社保安置行动及答复。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于2022年7月2日作出的自然资函〔2022963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叶县至鲁山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明确指出:“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保障体系,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叶县人民政府2021年12月8日作出的〔202139号《叶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明确指出,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标准进行社会保障安置。申请人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征收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局,相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及社会保障安置。申请人及家人作为合法的土地承包人,符合《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事实补偿意见》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应具备的条件,被申请人应依法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标准进行社会保障安置。故,申请人依法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的补偿职责,给申请人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其不履职的行为明显违法。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截止收到本案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我县境内叶鲁高速工程项目建设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户的社会保障安置工作确实尚未全部完成,但前期的各项工作均已在进行中。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我县制定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操作细则,明确如下:一是关于征地补贴对象的确认。由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管理区、村组干部、被征地群众、村民代表和自然资源所、财政所、公路所、人社所工作人员,现场据实认定、统计、汇总涉及群众被征地情况,认定过程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进行。认定对象为土地确权证书记载的享有1996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所有人员,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死亡的由继承人继承。二是关于征地面积的确认。根据土地确权证书记载的土地位置和面积,确定被征地面积,被征收土地面积在所有家庭成员中平均分配,对沟渠、生产路、集体土地等一律登记在集体户下,严禁变相登记到任何个人名下,经现场认定、统计和汇总后将征地补贴对象名单及对应每人土地面积整理成电子表格和纸质表格。三是关于补贴对象征地面积的审核。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组上报的认定对象及面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公示后,经签字盖章报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人社局、交通局汇总会审,会审合格的报县政府备案,由县人社局协同县财政局申请资金对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实施保障。会审不合格的按原渠道退回重新认定。四是关于征地补贴的发放。60周岁以上人员确认后,一次性将养老保险补贴据实发放到涉及被征地群众的社保卡账户中;60周岁以下人员的养老保险补贴计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到龄后次月随60岁养老金按月发放,已去世人员应该领取的养老补贴由继承人继承,一次性发放至继承人社保卡账户中。叶鲁高速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多个乡镇,且涉及的被征地农户多情况复杂。前期的认定、统计、汇总、审核、公示等工作都是为最后补贴发放工作能够准确无误落实到位的前置程序和重要环节,缺一不可,各环节工作逐步完成需要时间。目前这些工作已在有序进行中,最终也一定会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与应有的补贴。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1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寄送《社保安置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补偿职责,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根据申请人提供的邮寄单据查询,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日签收。其后,申请人因“(被申请人)至今未作出任何社保安置行动及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有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社保安置申请书》,被申请人在收到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被申请人虽在答复书中称其采取了多种措施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保安置,并未说明申请人是否属于被征地农民、是否已落实社保安置等关键问题,也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过答复、反馈或者落实,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申请人的社保安置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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