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4〕28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3-29 浏览次数: 浏览

   李某1、冯某某、张某某、秦某某、黄某1、梁某某、李某2、李某3、黄某2、李某4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违法施工行为申请书》,但并未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作出答复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月26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荆山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和北渡街道办事处双楼某某村棘突经济组织拥有合法承包的农耕土地。近期,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铁公司”)在未与申请人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已经开始在申请人承包的上述农耕土地上进行施工,并且公然大面积破坏了该土地上已经成熟的农作物。申请人向当地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在接案后称其已经向有关单位征询,中铁公司的行为属于符合行政机关要求的行为,派出所无权对中铁公司作出处置。因此,申请人遂于2023年10月2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查处违法施工申请书》,申请被申请人查处“依法对申请人承包土地上的违法施工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邮件快递为EMS:1277******533,查询邮政快递官网可知,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0日签收此邮件。但截至申请人提起本案行政复议之日,被申请人仍未作出任何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有对违反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但是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书后,并未进行任何调查处理,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诉称没有收到相关回复与事实不符。2023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访件后及时进行内部批转,并授权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湛河分局调查落实予以回复,随后分局通知申请人代表到湛河分局领取《关于制梁临时用地情况的回复》,因此,申请人所称不实。二、申请人诉称违法占地等行为不存在。首先,申请人诉称违法占地行为与事实不符。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铁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7月18日作出《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新建平顶山至漯河至周口高速铁路站前工程PLZZQ-3标段项目(制梁场)临时用地的批复》(平自然资〔2023〕55号),因此中铁公司对案涉土地临时用地已办理用地手续,不存在违法占地行为。其次,申请人诉求临时用地应当与其个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同时《自然资源部关手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第三条明确规定“临时用地申请人根据土地权属,与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据此,临时用地合同的主体应为临时用地单位与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而村民个人不具备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主体资格。故,其诉称“未与其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即进行施工”没有法律依据。再次,申请人诉称在使用土地之前“未提前进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与事实不符。根据相关证据证明中铁公司在使用土地之前,已和案涉土地两村集体签订有临时用地合同书,在临时用地合同书中明确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并所有补偿费用己拨付到村民委员会,并立有公示牌,因此,有关补偿费用已支付给村委会,且如何分配是村民集体组织内部决定问题,被申请人无权干涉。最后,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于临时用地违法行为主要是针对用地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占地、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建筑物、临时用地期满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以及期满拒不归还等予以查处。本案即使如申请人所称中铁公司存在毁坏农作物施工情形,应当属于农业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属于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临时用地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范围。同时,如果该行为的确造成村民损失的也可以由临时用地合同签订方即村委会向用地单位依法索赔。综上,申请人要求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实,且已回复,故,请求贵府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9日通过邮寄(EMS邮件号:1277819046533)向被申请人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查处违法施工行为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申请查处申请人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荆山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和北渡街道办事处双楼某某村棘突经济组织的耕地被违法临时占用、违法施工的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0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查处违法施工行为申请书》后委托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湛河分局调查落实。同日,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湛河分局作出《关于制梁临时用地情况的回复》称:“一、申请人申请查处的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承包经营地的占用行为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权纠纷,应当依法进行民事诉讼;二、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和两村集体签订有临时用地合同书,并立有公示牌;三、临时用地合同书中明确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所有补偿费用已拔付到村民委员会,用地手续已办理;四、被申请人在8月24日(农作物被毁之前一天)从未接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来信或来电,并于事发当天即组织人员到现场制止。”被申请人提交了平自然资〔2023〕55号《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新建平顶山至漯河至周口高速铁路站前工程PLZZQ-3标段项目(制梁场)临时用地的批复》,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和平顶山市湛河区荆山街道办事处签订的《临时用地合同书》,《关于湛河制梁场临时用地补偿款的情况说明》和支付补偿款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申请人称并未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对被申请人不予答复的行为不服,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复议。

另,本机关于2024年2月2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邮寄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并未提出相关意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因此,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职权和义务。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查处违法施工行为申请书》后,委托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湛河分局进行调查,且通过调查发现,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和两村集体签订有临时用地合同书,临时用地合同书中明确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补偿费用已拔付到村民委员会,用地手续已办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查处违法施工行为申请书》后,已履行其法定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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