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4〕26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3-19 浏览次数: 浏览

   人:汪某某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平自然资依申复〔2023〕19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2月9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依法已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2日与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人购买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出售的坐落于凌云路北段西侧,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新华园某某”项目的商品房,时至今日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且发现该项目存在重大经营管理问题,严重损害买受人权利。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4日向被申请人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新华园某某城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相关信息。2023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平自然资依申复〔2023〕19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上述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为由拒绝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申请人认为,国有土地本质上是全民所有,“新华园某某”项目商品房的用途是商业,竣工后面向社会不特定的人群。因此该项目商品房竣工验收测量报告涉及极为广泛的公共利益。被申请人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为由拒绝公开缺乏合法性依据。首先,案涉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记载的内容是建筑竣工后结构、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规划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对于房屋建筑的规定,并不包含与社会利益、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内容。其次,由于新华园某某城项目存在重大经营管理问题,涉及众多的购房者,该项目是否依法依规履行验收程序并取得法律法规认可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关系到众多购房者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即使案涉房地产项目的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部分内容涉及商业秘密,被申请人也应当权衡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秘密的轻重,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依法公开申请人要求的材料。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以相关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公开后损害第三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由拒绝公开相关材料缺乏合法性依据。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属于重复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条件,应当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平自然资依申复〔2023〕19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1月25日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依法做出平政复终〔2024〕13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24年2月6日申请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规定,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属于重复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条件,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符合法律规定。首先,由于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是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出具的在建工程测量结果,涉及到第三方的劳动成果及商业秘密,被申请人在征询第三方意见,且第三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作出〔2023〕19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做出的答复合法有据。其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而在建工程测量结果属于技术信息,是第三方利用自己方法、步骤、数据等形成的测量信息,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信息,为第三方独享劳动成果和相关权利。再次,申请人称案涉项目“存在重大经营管理问题,涉及众多的购房者”,但是被被申请人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时,并没有向被申请人提供有关部门认定案涉项目存在上述问题的相关证据。同时,申请人只是购买案涉项目商品房的业主之一,并不能代表全体业主,更不能以个人利益代表“社会公用利益”,故申请人滥用“社会公用利益”。三、申请人要求限期公开案涉信息没有法律依据。申请人就该案涉项目向被申请人邮寄多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被申请人都依法向其予以信息公开。如前所述,由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且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故申请人诉求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属于重复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同时被申请人答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4日向被申请人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新华园某某城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上显示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为纸面,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5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5日向平顶山市国土空间调查规划中心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函》征求其意见是否同意公开。平顶山市国土空间调查规划中心于2023年12月6日作出《关于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涉及我单位商业秘密的情况说明》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是由建设单位委托我单位出具的在建工程测量结果,是我单位劳动成果,涉及商业秘密,因此不同意公开。”2023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平自然资依申复〔2023〕19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涉及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决定不予公开,并于当天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8日签收。

另,本机关于2024年1月25日收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平自然资依申复〔2023〕19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且依法予以受理。根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和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首次申请行政复议是不服其2023年11月2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平顶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针对该申请作出的平自然资依申复〔2023〕19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批准,并于2024年2月19日作出〔2024〕13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5日收到申请人要求公开新华园某某城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的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后,于202312月5日向平顶山市国土空间调查规划中心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函》征求其意见是否同意公开。平顶山市国土空间调查规划中心于2023年12月6日在《关于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涉及我单位商业秘密的情况说明》中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是由建设单位委托我单位出具的在建工程测量结果,是我单位劳动成果,涉及商业秘密,因此不同意公开。”但在2023年1226日被申请人作出平自然资依申复〔2023〕19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涉及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决定不予公开,这与平顶山市国土空间调查规划中心的答复内容不一致,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5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依照上述法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答复。被申请人从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到作出答复书的时间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20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三、关于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曾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本次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问题。本机关受理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平自然资依申复〔2023〕19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首次行政复议申请后,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是因为其复议申请陈述有误,两次行政复议申请中阐述的事实不一样,且复议机关并未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实质性审理,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再次申请行政复议,并未违反行政复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故符合受理条件。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平自然资依申复〔2023〕19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平自然资依申复〔2023〕19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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