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4〕25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3-19 浏览次数: 浏览

   人:王某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1214日作出平公西)行罚决字20238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西)行罚决字20238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没有给予申请人,作出的因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政处罚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申请人对此行政处罚决定不认可。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依法查明:2023年,出租车车主申请人等人以“两权(所有权、经营权)合一”等11项诉求为由,不断组织出租车车主信访,该11项诉求符合法律法规或满足现实条件的均由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及时予以解决,其他诉求调查核实后也及时进行了答复和政策解释。但申请人不断组织车主采取在市政府广场聚集示威、冲击会场、无理占用市政府周边停车位等方式实施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2023年9月11日,申请人通过组织出租车司机在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广场附近聚集等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023年9月12日,申请人通过组织出租车司机在平顶山市蕴海锦园酒店附近聚集等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023年11月6日,申请人通过组织出租车司机在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广场附近聚集等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发后,办案民警询问了申请人,询问了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相关证人,调取了现场视频资料,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平顶山市信访局、平顶山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了情况说明等书证,相关证据均能证实申请人实施了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2023年12月13日,新华分局西市场派出所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办理。案件受理后,办案单位对该案进行了详细调查取证,调取了大量证据,相关证据证明申请人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12月13日申请人被传唤到案,12月14日对申请人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办案单位综合全案证据材料,认定申请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且属首要分子。2023年12月14日,办案民警对申请人进行了处罚前告知,申请人提出申辩,办案民警对证据进行了复核,制作了复核笔录。12月14日,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三日的处罚决定,并于当日送平顶山市拘留所执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被申请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请求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新(西)行罚决字2023803号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11日,申请人组织出租车司机在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广场附近聚集;2023年9月12日,申请人组织出租车司机在平顶山市蕴海锦园附近聚集;2023年11月6日,申请人组织出租车司机在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广场附近聚集。2023年12月13日,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西市场派出所民警将申请人传唤至公安机关,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问笔录。12月12日,平顶山市信访工作联系会议办公室出具《关于越级上访人员王辉的依法依规处置建议函》。2023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第二次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询问中,申请人承认其参与组织出租车司机于2023年9月11日在市政广场聚集、静坐,9月12日在平顶山市蕴海锦园附近聚集,11月6日在市政广场聚集。被申请人在调查期间,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有讯问笔录;对申请人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进行提取。2023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提出申辩,表示其不认可,但未说明具体理由。2023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平公新(西)行罚决字20238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三日,于当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通过调查发现,申请人组织出租车司机于2023年9月11日、9月12日、11月6日先后通过到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广场、平顶山市蕴海锦园聚集等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申请人查明的申请人的上述违法事实,通过被申请人搜集制作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可以予以证实。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六十八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新(西)行罚决字20238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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