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4〕23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3-08 浏览次数: 浏览

   人:汪某某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平自然资依申复〔2023〕19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2月9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依法已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2日与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人购买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出售的坐落于凌云路北段西侧,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新华园某某”项目的商品房,时至今日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且发现该项目存在重大经营管理问题,严重损害买受人权利。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4日向被申请人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新华园某某城项目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相关信息。2023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平自然资依申复〔2023〕19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上述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获取的政府信息依法应当承担信息公开的职责。本案被申请人在其官网公示的《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中“行政检查”第一项列明“对城乡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该权责清单在“行政许可”第六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中受理一栏列明“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因此,依据被申请人公示的权责清单内容,被申请人应当已经对“新华园某某”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内容进行了审批, 形成了相关的审批文件。结合前述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公开案涉房地产项目所涉及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以相关信息不属于自身职权范围、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相关材料缺乏合法性依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平自然资依申复〔2023〕19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属于重复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条件,应当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汪晴睛因对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出的平自然资依申复〔2023〕19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1月25日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汪晴睛向复议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依法做出平政复终〔2024〕12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24年2月6日申请人汪晴睛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规定,申请人汪晴睛本次行政复议申请属于重复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条件,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符合法律规定。首先,申请人在信息公开申请中所提出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并不在被申请人行政许可事项之内,同时被申请人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查询仍然查询不到该信息。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作出以上答复,合法有据。其次,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责权清单中“行政检查”第一项列明“对城乡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推测我局可能存在该信息内容,被申请人认为监督检查只是一种工作流程及过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因此,有关监督检查工作信息,为被申请人内部工作流程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同时该过程并不产生“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另外,即使有该表,同样属于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因此,申请人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再次,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虽然以《条例》第十条作为行政机关应当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的依据,但是却忽视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之规定,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有选择性的适用法律条款存在错误。三、申请人要求公开不存在的信息没有法律依据。如前所述,由于被申请人没有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故申请人该诉求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属于重复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同时被申请人答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4日向被申请人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新华园某某城项目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上显示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为纸面,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5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被申请人经检索,申请人所申请的公开政府信息不存在,该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查询页面截图予以佐证。2023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平自然资依申复〔2023〕19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并于当天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8日签收。

另,本机关于2024年1月25日收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平自然资依申复〔2023〕19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依法予以受理。根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和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首次申请行政复议是不服其2023年11月2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平顶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针对该申请作出的平自然资依申复〔2023〕19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批准并于2024219日作出〔2024〕12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5日收到申请人要求公开新华园某某城项目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的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后,经检索发现该信息不存在,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平自然资依申复〔2023〕19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处理,符合上述规定。但被申请人从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到作出答复书的时间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20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二、关于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曾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本次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问题。本机关受理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平自然资依申复〔2023〕19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首次行政复议申请后,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是因为其复议申请基于的事实有误,两次行政复议申请中阐述的事实并不一致,且复议机关并未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实质性审理,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再次申请行政复议,并未违反行政复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故符合受理条件。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平自然资依申复〔2023〕19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虽然程序违法,但对申请人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平自然资依申复〔2023〕19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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