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汪某某
被 申 请 人:平顶山市水利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8日作出的平水依申复〔2023〕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6年1月15日与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人购买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出售的坐落于凌云路北段西侧,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新华园某某城”项目的商品房,时至今日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且发现该项目存在重大经营管理问题,严重损害买受人权利。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2日向平顶山市水利局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该机关公开新华园某某城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相关信息。2023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平水依申复〔2023〕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书》认定案涉房地产项目申报审批时间早于《平顶山市水土保持规划》生效时间,不需要编报该水土保持方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判令被申请人作出“新华区某某城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经检索查找,此政府信息不存在”答复内容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并向申请人提供新华区某某城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
被申请人称:市水利局于2023年11月23日信函方式收到申请人汪晴晴依申请公开,2023年11月2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平水依申复〔2023〕6号),并以信函方式邮寄申请人。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描述为“新华区某某城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我局经检索查找,此政府信息不存在。理由为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丘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2017年6月,平顶山市政府批复了《平顶山市水土保持规划》,规划明确了水土流失易发区范围,要求水土流失易发区范围内新建生产建设项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对于规划批复以前不属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又未明确水土流失易发区范围内已建成并投产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新华区某某城在规划批复以前已建成,所在区域不属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也末明确属于水土流失易发区范围,因此该项目不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22日,申请人向平顶山市水利局通过邮寄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如下:“申请人是坐落于凌云路北段西侧,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新华园某某城’项目的买受人,现申请涉及“新华园某某城”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根据申请人提供邮寄单号“1230077318405”显示:“2023年11月23日,单位收发室签收”。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如下:“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3年11月23日收悉。现答复如下:您申请政府信息描述为‘新华区某某城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经检索查找,此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现予告知。理由: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丘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017年6月,平顶山市政府批复了《平顶山市水土保持规划》,规划明确了水土流失易发区范围,要求水土流失易发区范围内新建生产建设项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对于规划批复以前不属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又未明确水土流失易发区范围内已建成并投产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新华区某某城在规划批复以前已建成,所在区域不属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也未明确属于水土流失易发区范围,因此该项目不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2023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进行了检索查找,发现检索信息不存在。2023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经检索不存在,并说明了理由。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平水依申复〔2023〕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平水依申复〔2023〕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