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4〕18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2-21 浏览次数: 浏览

   人:高某

被申请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平自然资依申复202318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年1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2日与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人购买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出售的坐落于凌云路北段西侧,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新华园某某”项目的商品房,时至今日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且现该项目存在重大经营管理问题,严重损害买受人权利。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新华园某某城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相关信息。2023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平自然资依申复202318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上述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为由拒绝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认为,国有土地本质上是全民所有,案涉建筑规划与实际用途均为商业,涉及极为广泛的公共利益。被申请人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为由拒绝公开缺乏合法性依据。首先,案涉房地产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记载的内容是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对案涉地块进行商业建筑建设的规划方案,涉及规划建筑面积、高度、结构以及配套设施等内容,并不含与社会利益、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内容。其次,被申请人已经于平自然资依申复202318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书面公开了新华园某某城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部分建设内容已经公开,再公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不会导致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损失。最后,由于新华园某某城项目存在重大经营管理问题,涉及众多的购房者,该项目是否依法依规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关系到众多购房者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即使案涉房地产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部分内容涉及商业秘密,被申请人也应当权衡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秘密的轻重,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依法公开申请人要求的材料。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平自然资依申复202318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称:2023年12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要求公开新华园某某城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相关信息。2023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平自然资依申复202318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以邮寄方式向其送达。由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登记有第三方被委托人身份证信息、联系电话、单位住址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被申请人在征询第三方意见,且第三方不同意公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作出的答复合法有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是建设单位为了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填写的申请材料之一,许可机关是否做出许可不仅依据申请表,主要是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因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案涉项目符合规划的法定依据,而不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同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不包含案涉项目建筑面积、高度、结构以及配套设施等内容,因此,申请人诉称不实。申请人称案涉项目“存在重大经营管理问题,涉及众多的购房者”,但是申请人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时,并没有向被申请人提供有关部门认定案涉项目存在上述问题的相关证据。申请人只是购买案涉项目商品房的业主之一,并不能代表全体业主,更不能以个人利益代表“社会公用利益”,故,申请人滥用“社会公用利益”。申请人就该案涉项目向答复人邮寄多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都依法向其予以信息公开。如前所述,由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故,申请人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新华园某某”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5日收到。2023年12月6日,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华分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函》(平自然资新依申告20231号),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可能涉及相关单位的合法权益,征求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意见。2023年12月22日,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向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华分局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表明不同意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2023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平自然资依申复202318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机关向被申请人调取《出让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样本一份,该申请书中载明内容:“申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单位地址...电话... 邮编...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行政许可申请事项...首次申请/变更/延续/其他。申请事实和理由:...项目位于...用地面积...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现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特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本机关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第一千零三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根据本机关在被申请人处调取的《出让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样本可以确认,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包含有第三方委托代理人的姓名、电话、身份证号、住址,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姓名、电话、身份证号、住址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自然人个人信息,被申请人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依据上述规定向第三方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提出征求意见,第三方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第三,根据向被申请人调取的《出让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样本所载明的内容,不存在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表述的“对案涉地块进行商业建筑建设的规划方案,涉及规划建筑面积、高度、结构以及配套设施”等内容,被申请人不予公开不影响申请人的知情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许可职能过程中形成的案卷材料,即上述法律规定中明确可以不予公开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被申请人不予公开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平自然资依申复202318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平自然资依申复202318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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