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4〕17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2-21 浏览次数: 浏览

   人:高某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1226日作出的平自然资依申复〔2024〕18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2日与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人购买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出售的坐落于凌云路北段西侧,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新华园某某”项目的商品房,时至今日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且发现该项目存在重大经营管理问题,严重损害买受人权利。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新华园某某城项目的“土地招标、拍卖信息及成交记录”相关信息。2023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平自然资依申复〔2024〕18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上述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为由拒绝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申请人认为,国有土地本质上是全民所有,涉及极为广泛的公共利益。被申请人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为由拒绝公开缺乏合法性依据。首先,案涉房地产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图附件记载的内容是开发商取得案涉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对价和范围,并不包含与社会利益、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内容。其次,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已经取得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涉房地产项目主体结构已经基本完工,公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图附件不会导致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损失。最后,由于新华园某某城项目存在重大经营管理问题,涉及众多的购房者,该项目是否依法依规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关系到众多购房者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即使案涉房地产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图附件涉及商业秘密,被申请人也应当权衡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秘密的轻重,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依法公开申请人要求的材料。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以相关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公开后损害第三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由拒绝公开相关材料缺乏合法性依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及回复情况2023年12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要求公开新华园某某城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附件”相关信息。2023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平自然资依申复〔2024〕18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通过邮寄方式向其送达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符合法律规定。首先,由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附件”涉及到第三方,被申请人在征询第三方意见,且第三方不同意公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作出答复。其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附件涉及到竞买人即第三方的银行账户、支付对价、土地范围、联系电话等信息,以上信息为不为公众知悉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申请人“不包含与社会利益、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内容”没有事实依据。再次,申请人称案涉项目“存在重大经营管理问题,涉及众多的购房者”,但是申请人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时,并没有向被申请人提供有关部门认定案涉项目存在上述问题的相关证据。同时,申请人而只是购买案涉项目商品房的业主之一,并不能代表全体业主,更不能以个人利益代表“社会公共利益”。三、申请人要求限期公开案涉信息没有法律依据。申请人就该案涉项目向被申请人邮寄多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都依法向其予以信息公开。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答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对平自然资依申复〔2024〕18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24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单号:1230077350205)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所需信息为“涉及‘新华园某某’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附件”。2023年12月6日,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华分局向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函》,征求该公司是否同意向申请人公开涉案信息。2023年12月22日,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复函称“不同意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理由是“我公司作为权利人,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某某城项目的‘土地招标、拍卖信息、成交记录信息、出让合同及附图附件’等,有权保留该项目隐私。”2023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平自然资依申复〔2023〕18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为申请人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本案中,被申请人应先行确认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是否已经办理土地登记、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属于不动产登记信息,再根据查明事实依法依规进行答复。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平自然资依申复〔2024〕18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平自然资依申复〔2024〕18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重新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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