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4〕16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2-21 浏览次数: 浏览

        申    人:

被申请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平自然资依申复202318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年1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2日与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人购买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出售的坐落于某某路北段西侧,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新华园某某”项目的商品房,时至今日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且现该项目存在重大经营管理问题,严重损害买受人权利。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新华园某某城项目的“土地招标、拍卖信息及成交记录”相关信息。2023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平自然资依申复202318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上述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为由拒绝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申请人认为,案涉房地产项目的土地招标、拍卖信息及成交记录记载的内容是开发商取得案涉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开发的全部流程,并不包含与社会利益、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内容。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平自然资依申复202318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称:2023年12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要求公开新华园某某城项目的“土地招标、拍卖信息及成交记录”相关信息。2023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平自然资依申复202318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以邮寄方式向其送达。由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案涉“土地招标、拍卖信息及成交记录”涉及到第三方权益,答复人在征询第三方意见,且第三方不同意公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作出的答复合法有据。土地招标、拍卖信息及成交记录包含有第三方及参与投标的投标信息,竞买人的银行账户、支付的对价、范围、联系电话等信息,上述信息为不为公众知悉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故,申请人称以上信息“不包含与社会利益、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因私内容”没有事实依据。申请人称案涉项目“存在重大经营管理问题,涉及众多购房者”,但是申请人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时,并没有向被申请人提供有关部门认定案涉项目存在上述问题的相关证据。同时,申请人只是购买案涉项目商品房的业主之一,并不能代表全体业主,更不能以个人利益代表“社会公用利益”,故,申请人滥用“社会公用利益”。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新华园某某”的土地招标、拍卖信息及成交记录。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5日收到。2023年12月6日,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华分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函》(平自然资新依申告20231号),征求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意见。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可能涉及相关单位的合法权益。2023年12月22日,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向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华分局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表明不同意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2023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平自然资依申复202318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上述规定中明确了“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因此行政机关有义务对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理由是否合理进行判断。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新华园某某”的土地招标、拍卖信息及成交记录,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原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程序中也有关于公示公告的明确要求。被申请人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决定不予公开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即便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权益的内容,被申请人也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作区分处理,而不是简单不予公开了事。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平自然资依申复202318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平自然资依申复202318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重新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22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