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张某彬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新城区湖滨路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逾期未对申请人作出答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逾期不予答复的行为不服,于2023年12月2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法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申请人的房屋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某某乡某某营3号,现属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辖。2023年8月,某某路街道办事处发布《某某营村拆迁公告(第1号)》称,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根据征迁工作需要,某某营老村房屋需全部拆除。案涉房屋在拆迁范围内。申请人未见到法定征收文件,且补偿标准不合理,原有居住水平严重降低,至今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2023年10月19日,为核实征收合法性,申请人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快(邮件号1179034794348)向被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书面公开:“1、申请人房屋所在集体土地征收园有建设用地的征地批复及勘测定界图(红线图)、征收土地公告、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2、法定征收主体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授权某某路街道办事处实施申请人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拆迁工作的书面文件。”被申请人于次日签收,至今两月有余仍未作出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法定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向贵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望贵单位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上述文件被申请人不是制作单位,也不是保存单位,据调查,上述文件在被申请人处不存在,所以被申请人无法对申请人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更不存在不公开违法的行为。事实是案涉的某某营村土地未征收,不存在房屋所在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建设用地的征地批复及勘测定界图(红线图)、征收土地公告、法定征收主体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苑区管委会授权某某路街道办事处实施申请人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拆迁工作的书面文件。二、2021年11月某某路街道某某营村启动安置小区分房上楼,依据平新管〔2014〕75号《平顶山市新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新城区整体征迁村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文件,对某某营村进行摇号分房,现90%的村民已安置上楼,并对上楼群众每人发放6个月过渡费解决房屋装修期间的群众居住问题。三、申请人家未参加上述摇号上楼,其老村房屋至今未拆除,不涉及拆迁补偿问题。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事项。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19日,申请人通过EMS(快递单号:1179034794348)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国邮政物流追踪信息显示:2023年10月20日下午02:54:21您的快件已签收【本人签收,党政办公室】。申请人要求该机关公开“1、申请人房屋所在集体土地征收园有建设用地的征地批复及勘测定界图(红线图)、征收土地公告、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2、法定征收主体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授权某某路街道办事处实施申请人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拆迁工作的书面文件。”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上显示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为纸质,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邮寄的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逾期未作出答复,申请人不服,于2023年12月27日通过EMS邮寄方式(快递单号:1179554511548)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0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依照上述法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订版)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