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李某
被 申 请 人: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示范区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8日作出的《关于李某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在平顶山市新华区某某乡某某村拥有合法房屋、鱼塘、果树,因涉及规划调整被不明身份人员拆除、破坏。为核实村庄规划调整的相关信息,2023年12月27日申请人通过EMS快递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公开:1、某某村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及图件);2、某某村修建性详细规划(文本及图件);3、某某村乡村建设规划方案(文本及图件)。2024年1月8 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李某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书),申请人于2024年1月10日收到该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书程序严重违法,不符合法定的答复形式,且该回复书中未告知申请人救济的途径、救济的方式、救济的时限,程序严重违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某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答复。
被申请人称:某某村集中建设区域已经纳入平顶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根据《河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定》要求,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应当按照城市或者镇详细规划进行规划建设,某某村原则上不需要再编制村庄规划。因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资料并不存在,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捧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27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单号:1157633942448)向被申请人递交《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1、某某村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及图件);2、某某村修建性详细规划(文本及图件);3、某某村乡村建设规划方案(文本及图件)”。次日,被申请人签收。2024年1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李某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答复申请人“经查,相关文件不存在,现予以告知。”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河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定》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村庄,按照城市或者镇详细规划进行规划建设。”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向申请人进行答复,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资料并不存在,已经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被申请人文书制作不规范,存在程序违法问题,但未影响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实现,且已经通过申请行政复议进行权利救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捧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