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柴某生
被申请人:鲁山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5日作出的鲁政办依申复〔2023〕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1月8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鲁山县某某乡河扒移民新村的村民。2023年1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关于鲁山县2022年度第二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转用的批复》(鲁政复〔2023〕3号),该批复将申请人依法承包的耕地转用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并分配给非本村村民使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鲁山县2022年度第二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转用的批复》(鲁政复〔2023〕3号),损害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且与南水北调移民安置政策严重背离。2023年11月2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关于鲁山县2022年度第二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转用的批复》(鲁政复〔2023〕3号)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申报材料。但被申请人答复申请该信息不是其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不予提供。但被申请人在作出的《关于鲁山县2022年度第二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转用的批复》(鲁政复〔2023〕3号)明确显示其收到了相关信息材料,被申请人的答复与事实不符。据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其行为违法。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鲁政办依申复〔2023〕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3年11月9日通过信函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信息公开《关于鲁山县2022年度第二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转用的批复》(鲁政复〔2023〕3号)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申报材料。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明显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三条明确“一事一申请”原则的规定,本着便民的原则没有要求再一事一申请,对于案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认为其要求的公开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材料种类繁多且非既有信息,需进行加工、分析,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不予提供,于2023年11月15日依法作出鲁政办依申复2023)18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进行答复,并邮寄送达被答复人(EMS单号:11201622691732)。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公开的政府信息咨询了解后,于2023年11月14上午10:36与鲁山县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股沟通,申请人可向其进行咨询。被申请人在鲁政办依申复〔2023〕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已向申请人告知其地址和联系方式。综上,被申请人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鲁政办依申复〔2023〕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9日,申请人通过信函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书一份,该申请书载明:“请求鲁山县人民政府向申请人公开《关于鲁山县2022年度第二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转用的批复》(鲁政复〔2023〕3号)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材料”。2023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鲁政办依申复〔2023〕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书载明:“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描述为‘请求鲁山县人民政府向申请人公开《关于鲁山县2022年度第二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转用的批复》(鲁政复〔2023〕3号)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材料’,不是本机关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或另行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机关不予提供”。2023年11月16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本案中,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鲁山县2022年度第二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转用的批复》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材料,这些内容并非行政机关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明显的咨询性质。被申请人依据上述条例规定答复申请人不予提供并无不当。其次,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其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的是“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申报材料”,但在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的“申请公开事项”为:“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材料”,并未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相关申报材料”。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鲁政办依申复〔2023〕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