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4〕7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2-05 浏览次数: 浏览

   人:王某臣王某1、王某2、姬某萍、王某宁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2023年9月2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安置补偿申请书》,被申请人逾期未对申请人作出答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逾期不予答复的行为不服2023年12月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某某乡某某村某某路附近拥有建筑总面积354.17平方米的二层住房,该住房系申请人唯一住房,在2019年2月24日,某某乡拆迁办对申请人下发拆迁通知,告知申请人房屋需要拆迁。后在2019年5月份,某某乡政府未经申请人许可,强行断电,强行派人将申请人屋内物品搬出,强制拆除申请人唯一住房,并对在房内的朱某枝(申请人王某臣妻子)大声喊叫,导致朱某枝害怕无法行走,房屋被强拆之后,朱某枝气愤难当,吃喝不下,不久便去世。并且房子被强拆之时,申请人姬某萍正处怀孕期间,房子被强拆之后,未有任何安置补偿,让孕妇无处居住,无安胎之处,这两件事情给申请人的内心造成极大伤害。然而,自房屋被强拆至今,申请人被强拆的354.17平方米的房屋未得到任何安置补偿,至今在外租房居住,居无定所。在这四年间,申请人多次寻找村委会、政府部门沟通无果,截止目前,申请人依然未享受到相应的补偿安置。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且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被申请人湛河区人民政府作为集体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单位,具有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申请人作为被征收人亦享有获得全面补偿的权利。2023年9月21日,申请人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行安置补偿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2日上午签收。法定答复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均未给予任何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活动的具体实施部门,具有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补偿申请未作出任何答复,侵害了申请人作为被征收人享有获得全面补偿的权利。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贵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贵府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并未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件。被申请人通过EMS官方网站对材料中申请人提供的快递单号进行查询(快递单号:1232743527333),该快递查询信息页显示,2023年9月21日中国邮政收件,2023年9月22日快递已代签收,签收人为单位收发室。被申请人认为,一是该记录未注明邮件签收单位及具体签收人员信息,该记录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实际收到了申请人邮寄的信件。二是申请人提供的快递面单并未注明邮递内容,不能证明申请人邮寄该信件为《履行安置补偿申请书》。三是申请人系某某某某人,在信件寄出后并未与被申请人取得联系,进一步确认信件签收情况,便直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据此,被申请人并未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件。二、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安置补偿申请作出回复。2023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接到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平政复受字〔2023〕129号)及相关材料后,积极调查核实,并于2023年12月21日作出《湛河区人民政府关于王某臣等人安置补偿申请的回复》,认为申请人所申请补偿的住房被拆除并非是征收所致,被申请人并非为履行该申请内容的主体,当日直接送达申请人。三、申请人被拆除房屋系违法建筑。经调查,申请人在某某某某村共有两处房屋。其中一处位于某某村村内,登记名为王某臣的宅基地,长15米,宽9.9米,面积0.222亩,房屋3间,东临大路,西邻王某忠,北临王某全,南临王某会;另一处位于某某某某段一支渠渠南。东西宽10.7米,南北长20.45米,占地面积218.8平方米,瓦房83.46平方,两层砖混结构190.46平方、彩板房40.1平方,彩板房下有地下室。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安置补偿的为某某某某段一支渠渠南住房。该住房是申请人在1995年无任何土地和规划批准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占用耕地修建的。2019年某某乡为贯彻落实中共平顶山市湛河区区委办公室《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桐路(湛河区段)拆违拆迁工作实施方案><苗张路(湛河区段)拆违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湛办〔2018〕15号),对平桐路、苗张路道路两侧进行违建拆迁。申请人申请安置补偿的房屋在某某路拆迁范围内,因无规划审批手续等相关证件证明,被拆迁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又根据《湛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河区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平湛政文〔2018〕11号),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通过曹镇乡政府多次做工作,申请人自行拆除了涉案房屋的门窗玻璃等可拆卸部分,搬空了室内的所有物品并主动搬离。2019年4月,为了加快拆迁进度,某某乡政府在申请人自行拆除的基础上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机械清理。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予安置补偿于法无据。四、申请人目前现状。房屋拆除后,申请人到某某乡政府以住房困难为由要求乡政府解决住房问题。某某乡政府经多方协调,帮助申请人以王某1的名义申请了公租房。入住后,申请人又想以王某2名义再申请一套公租房,由于在申请第一套公租房时已填写过王某2的信息,公租房申请未成功。其后,申请人向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强制拆除房屋违法行为之诉,湛河区法院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2022)豫0411行初4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2022年7月,申请人又向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湛河区法院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2022)豫0411行赔初12号《行政赔偿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现两份裁定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并未收到申请人主张的履职申请,且被申请人并非为履行该履职申请的主体。为此,恳请行政复议机关支持被申请人主张。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21日,申请人通过EMS(快递单号:1232743527333)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安置补偿申请书》。中国邮政物流追踪信息显示:2023年9月22日上午10:26:50您的快件已代签收【单位收发室签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邮寄的该邮件逾期未作出答复,申请人不服,2023年12月7日通过EMS邮寄方式(快递单号:1155917629248)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3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王某臣等人安置补偿申请的回复》,于2023年12月21日通过EMS邮寄方式(快递单号:1223182687930)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5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承担土地征收安置补偿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在未能与被征收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对被征收人作出安置补偿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负责其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安置补偿工作,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行安置补偿申请书》在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内,被申请人依法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答复。被申请人称其未收到申请人《履行安置补偿申请书》的理由,本机关不予认可。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本机关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已对申请人的安置补偿申请作出回复,责令其履行没有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订版)》第二十八条第()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履行安置补偿申请书》逾期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2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