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4〕3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1-05 浏览次数: 浏览

   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2023年7月30日通过挂号信方式将投诉举报信邮寄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日签收,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3日向申请人邮寄了编号:2023057告知书。申请人不服,向平顶山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11月14日本机关收到平顶山市司法局转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申请人于平顶山市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开设的网店内成立买卖合同,发生消费纠纷后向被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投诉举报向被申请人反应该情况,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3日签收后一直未履行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履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请求行政复议依法纠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因在拼多多平台购买酒向被申请人投诉,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投诉应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3日书面告知申请人如需要投诉建议向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寄送材料投诉,以及需寄送材料投诉的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将申请人所寄送的材料一并退回。综上,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30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方式(信件单号:XA50258797643)将“投诉举报信”邮寄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日签收。2023年8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为2023057的回复,告知申请人“经查询,被投诉举报对象住所(经营)地在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示范区分局辖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请将该线索(材料)寄送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示范区分局处理,所寄送材料一并退回”。2023年8月16日,被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单号:1069218144434)将该回复函及申请人举报投诉材料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据此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信”后,即便认为自己不具备处理权限,也应当转送或移交有权部门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虽然对申请人作出了书面告知,但并未按照规定转送、移交有权部门处理,而是将申请人所寄送材料予以退回,明显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虽然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作出了书面告知,但告知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其处理方式、处理程序亦与有关规定相违背,不能认定其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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