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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