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何某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对其提出的涉及“****广场”建设项目企业投资备案证明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我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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