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何某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对其提出的涉及“****广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我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12月8日
鹰城要闻 领导活动 区县动态 部门动态
城市概况 城市发展 视听鹰城 图文鹰城
公告公示 政府文件 政府办文件 文字解读 政府领导
市长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