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3〕100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12-21 浏览次数: 浏览

   人:张某某

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

    人:王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9月17日作出的平公湛(九)行罚决字20222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2023年9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07 月18日21 时左右,在平顶山市湛河区西苑菜市场西门南侧广东九牧电器门前因张某某的妻子徐某某不让张某某跟王某某玩,王某某因伤了面子,情绪化,和张某某发生纠纷。王某某拿起瓜摊的一把西瓜刀,向张某某刺去。在众人的劝说下,李某某从王某某手里夺回了瓜摊的西瓜刀。在间隔4、5分钟后,第二次,王某某又拿起另一个瓜摊主的另一把西瓜刀,再次向张某某刺去,小从王某某手里夺回了瓜摊的西瓜刀。王某某在两次用刀子刺向张某某时,两人始终没有发生厮打的行为。王某某两次持刀行凶未遂。派出所知情王某某两次持刀子行凶。2022年07月18日21时10分左右,张某某与李某某就离开事发地(广东九牧电器门前)回家。2022年7月18日22时左右,王某某追赶到平顶山市湛河区西苑路中段张仲景大药房门前,张某某与王某某面对面再次发生激烈争吵。由于,王某某己经两次手持西瓜的刀向张某某行凶未。张某某对王某某己经有了防卫的意识。张某某防止王某某再次行凶。张某某对王某某右手背在身后面的行为己经意识到了可能会有凶器刀子等。这是王某某已经是有准备地手持刀子向张某某行凶。并且,这是手持刀子第三次向张某某进行行凶。李某某沿着张仲景大药房右侧之间就是锦江饭店楼上住处单元的步梯上到二楼住处时,李某某听到有张某某与王某某激烈争吵,李某某就马上下楼。李某某就站在张某某与王某某之间劝架。这时,王某某再次辱骂、恐吓张某某,李某某提醒张某某大声说:“他拿着刀子的”。突然,王某某持刀先在张某某右上臂上猛刺一刀,紧接着王某某又用力持子在右上臂刺伤处猛扭转了一圈。在路人和李某某大声说:“胳膊被刺流血了,血喷出来了有1米多高。”张某某右上臂己经被刺伤了,血流喷出1米多高。王某某行凶分为两步骤,1、先在张某某右上臂上猛刺一刀;2、紧接着王某某又用力刀子在右上臂刺伤处猛扭转了一圈。张某某为了防备再次被刺伤、刺死的重大恶性伤害的发生,就和李某某一起对王某某进行了防卫措施。因为,血流不止。小同志一直在为张某某右上臂伤口止血。李某某夺回王某某的刀子,并交给了110民警。王某某被押回湛河分局九里山派出所,但是,九里山派出所当晚上就放了王某某。第二天,王某某还在自己的纸商店里经营。张某某被120送进了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小园和李某某都随120车去了医院,王某某也派人去了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张某某住院费等损失合计29479.11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3年8月30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1.3轻二级a)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6%。b)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Ocm以上。c)撕脱伤面积50.0c㎡以上。d)皮肤缺损6.0c㎡以上。结合《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查体:患者右上臂内侧可见一长7cm左右口,已缝合,石膏托外固定,局部压痛,肿胀,远端血运及感觉正常。申请人张某某是在1小时前被人用刀扎伤。张某某符合“b)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5.11.3轻伤二级的认定标准。“患者右上臂内侧可见一长7cm左右口,”依据“1.右肱二头肌部分断裂;2.右上臂开放伤”急诊外科给予对症清创缝合。”张某某的伤口较深在5cm以上。合计12cm以上可见,符合单个创口或者癜痕长度12.0cm以上;轻伤二级的认定标淮。依据“附录A(规范性附录)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张某某的右肱二头肌部分断裂,给予右肱二头肌部分断裂修复术,就是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的证据。张某某的损伤程度等级可认定为轻伤一级。王某某在本案故意伤害罪的定罪依据,就是人身伤害程度等级可认定为轻伤一级。申请人张某某的平公湛9)行罚决字[2022]29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法律事实“现查明2022年07月18日21时许,张某某和王某某在平顶山市湛河区西苑菜市场西门附近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王某某追赶张某某至西苑路与西苑东路交叉口东20米“张仲景大药房”门前,双方再次争吵,张某某以拳脚对王某某进行殴打。这样的认定违背法律事实。公安机关办案人故意把本案认定为“互殴”的。公安机关办案人故意降格处理,认定本案属于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权限之内。这是公安机关故意陷害张某某“互殴”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据。这样的认定事实与平公湛(九)行罚决字(2022)292号中认定的事实不符合。在平公湛(九)行罚决字 (2022)292 号中“违法行为人王某某,男,43岁,1979年05月30日出生”。现查明2022年07月18日21时20分左右,王某某和张某某在平顶山市湛河区西苑菜市场西门南侧发生口角被劝开后,张某某和一李姓朋友离开,随后王某某在平顶山市湛河区西苑路中段张仲景大药房门前追上张某某,王某某持钥匙串上的小刀将张某某右上臂扎伤,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中,王某某持钥匙串上的小刀将张某某右上臂扎伤,这样的认定与事实不符。实际情况是王某某持钥匙串上的小刀将张某某右上臂扎伤时,持刀子用力在右上臂扎伤处扭转了一圈,张某某有证据。公安机关办案人故意掩盖了行凶的小刀工具这一重要作案工具的事实。根据回顾现场看到刀子的情况是:形状是折叠刀子。折叠总长度8.5 厘米,刀子头有7.5 厘米长,刀把子大概有8.5厘米长。刀子最宽处有 1.2厘米宽。刀子打开总长度15厘米。公安机关办案人的目的就是为“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这一鉴定结论做准备的。以便掩盖己经构成刑事案件标准的“轻伤”这一实际情况。为保护王某某案子不送达至检察院不受到刑事公诉审理。公安机关办案人没有向张某某提交平顶山市公安局刑科所刘某法医(新华公安分局7楼)《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本案“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没有经过听证和质证,不能够做为平公湛(九)行罚决字(2022)292号的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的法律事实。在司法鉴定中,司法鉴定人员后来换人了。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王某某拦截张某某,并且辱骂、恐吓张某某故意持刀子行凶情节恶劣,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刺伤被害人张某某的行为又构成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的竞合。本案认定为互殴打行为违背了第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违背了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的竞合认定标准。公安机关办案人在审理本案时,也没有提供行凶刀子让张某某质证,也没有让王某某指认确认。这把刀子现在是否在公安机关保存?公安机关办案人知道王某某打过出租车司机的案底,王某某打人不是初犯。对本案王某某在公共场所持刀行凶行为,处于轻微伤与轻伤之间的案情,应当上报检察院,本案程序违法。本案申请人张某某的平公湛(九)行罚决字[2022]29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在公安机关办案人为了保护王某某故意降低了审理级别就是认定为互殴打的法律行为。这样才又对申请人张某某做出了一份《平公湛(九)行罚决字[2022]2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让张某某签字。公安机关办案人认为,不给张某某出具《平公湛(九)行罚决字[2022]29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就不妥,对张某某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三日。对王某某以故意伤害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公安机关办案人这种对等受到处罚办案原则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本案的实际法律关系是王某某是违法行为人;张某某是受害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申请人张某某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轻微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公安机关办案人只给王某某行政处罚不给张某某行政处罚就不妥当的处理违背了处理治安管理的原则,违背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申请人张某某可以认定为不予处罚。依据《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本案对申请人张某某处理是行政拘留,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再次证明了公安机关办案人对王某某的行政处罚过轻,证明了公安机关办案人对王某某的保护行为。正是有公安机关办案人对王某某的保护,才滋生出了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九里山派出所片区的街霸王某某。王某某经常以九里山街道西苑路附近大哥自居。老是对小商小贩儿安排路边摊儿,然后向对方索要物品,理由都是小商小贩儿的 “秤杆” 被办事处没收了,王某某认识办事处的管理人员,然后把 “秤杆”要回来,小商小贩儿就必须得给王某某答谢。王某某拿了之后从来不给钱。这件事情小商小贩儿对王某某都痛恨之极。王某某坐出租车,对方是女司机,他摸女司机的胸部,女司机对他反抗,他通过言语辱骂,还威胁女司机。女司机就告他强奸未遂,这件事情是沁园小区派出所处理的。王某某和别人发生冲突。大伙儿的评价说,事情主要原因怨王某某,他讹别人家30万。今年,五六月份儿,他坐出租车,跑到九里山派出所门口,把司机给打了。王某某经常早上把酒当白开水喝,情绪化非常强。综上所述:申请人张某某的《平公湛(九)行罚决字[2022]2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掩盖事实真相,它是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对等受到处罚办案原则做出的错案。张某某可以认定为不予处罚。为了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复议请求:1、撤销申请人张某某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平公湛(九)行罚决字[2022]2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依法对第三人王某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立案材料移送至湛河区人民检察院;3、依法对第三人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压第三人王某某寻衅滋事案降格处理不移送湛河区人民检察院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认定张某某的违法事实清楚。2022年07月18日21时许,申请人张某某和朋友李某某饮酒后途经平顶山市湛河区西苑菜市场西门南侧一西瓜摊和王某某相遇,两人因账目问题发生争吵,被西瓜摊主和李某某劝开。之后张某某和李超沿西苑东路向北在西苑路口向东行至张仲景大药房门口时,被王某某追上,两人在此处先争吵,继而发生互殴,李某某在中间欲将他们分开无果,期间王某某用随身的小水果刀将张某某的右上臂刺伤,后鉴定为轻微伤。监控录像显示张某某有拳击对方身体的行为、有脚踹对方身体的行为。二、我局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充分。张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故意伤害(殴打)他人,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证言。2、本人陈述和申辩。3、视频资料。以上证据确实充分。三、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案发地在我局九里山派出所辖区内,办案民警考虑到两人之间没有原则上的矛盾,属于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先期对两人进行了调解,调解失败后及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处罚后因为疫情行政拘留暂没有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民警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不存在程序违法现象。至于张某某认为王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寻衅滋事罪,纯属臆想。其本人的伤情为轻微伤(其本人书面认可此鉴定结论)足以说明问题,公安机关不存在降格处理的情形;张某某反映王某某其他违法犯罪情形和请托说情行为,需要张某某到公安机关详细反映,配合做笔录并提供相关证据。但张某某在民警通知时称自己很忙,没有及时配合工作。四、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准确,裁量恰当。张某某和王某某双方本是朋友关系,两人因为账目问题发生矛盾先吵后互殴,互殴期间王某某持刀将张某某扎伤,且王某某在先期被人劝、拉开后,心存不满追张某某至张仲景大药房,有较大的过错,张某某的违法行为系王某某先期的过错一起的,所以张某某的违法情节为轻微,而王某某违法行为构成一般情节。录像显示在张仲景大药房王某某与张某某先互殴,王某某被按倒起来之后在众人的劝、拉下,两人又一次互殴,事发地点距离九里山派出所不足百米,完全可以寻求警察帮助。至此张某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综上述,湛河公安分局对张某某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因此请求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依法对我局作出的“平公湛(九)行罚决字【2022】29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维持,依法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第三人称:一、公安机关对于被答辩人张某某的处罚并无不当。1.对于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来看,本案是因为被答辩人欠付货款又拒不承认产生的。答辩人是做各种纸巾批发、零售的,被答辩人从答辩人处购买纸巾,剩余款项5000元未向答辩人支付。事故发生当晚,答辩人在路边碰见被答辩人,便询问其货款什么时候支付,没想到被答辩人竟谎称不欠答辩人货款已经给了答辩人“十件酒”,以酒款抵扣货款了。事实上答辩人从未见过、更未收到被答辩人所称的“十件酒”,因此,答辩人才向其追问。被答辩人其不守诚信、颠倒黑白的荒谬言论才是引起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2.从本案视频中可以看到,被答辩人在一开始就对答辩人进行殴打,并将答辩人推倒在地,期间多次猛击答辩人头部,答辩人在无力反抗的情况下才使用钥匙链上的小刀逼退了被答辩人。如果是答辩人先用小刀划伤了被答辩人,那么被答辩人也不可能再有能力对答辩人进行殴打,由此可见,并非是被答辩人上诉状中所称是答辩人先用刀划伤了被答辩人,被答辩人上诉状中的陈述均为虚假陈述。本案应当认定答辩人的行为才是自卫行为。首先对手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来看,本次事故发生前,答辩人头部曾受过重伤,甚至曾在医院重症监护室监护治疗,此时被答辩人对答辩人头部的殴打已经对答辩人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如果答辩人不用小刀进行反抗,在答辩人头部持续受创的情況下很可能造成直接死亡的后果。答辩人体型、力气都弱于人高马大并且当过兵的被答辩人,根本无力反抗被答辩人的殴打,在这种情況下,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防止被答辩人继续殴打答辩人,答辩人才使用钥匙链上的小刀逼退了被答辩人,由此可以认定,答辩人的行为才是自卫行为。四、在此次事故中,派出所对于双方下达的行政处罚有失偏颇。在事故发生后,派出所仅凭被答辩人的单方口供便对答辩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在答辩人家属知道派出所的不公正处理后强烈要求观看事故发生的视频,通过视频可以看出实际上是被答辩人首先并持续性的对答辩人进行殴打,而答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防止被答辩人继续殴打答辩人,答辩人才使用钥匙链上的小刀逼退了被答辦人,派出所的相关负责人在观看完该视频后才意识但对此次事故的处理有失偏颇,这才对被答辩人也下达了行政处罚。从派出所对双方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可以充分印证上述事实,被答辩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下达时间明显晚于答辩人。另外,因为答辩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不够充分,在当时以为是小事没有咨询律师,不知道还可以对行政处罚決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所以才导致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超期,未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对被答辩人的处罚并不当,且对于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已经超出行政复议的期限,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7月18日21时32分有群众报警,报称:在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西苑路中段张仲景大药房门前有人打架,民警赶到现场发现张某某上臂被人扎伤。2022年7月20日,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案件。当日,被申请人对张某某进行调查询问。20228月19日,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平公物鉴(伤检)字202261063号《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里面载明:“委托日期:2022年7月20日。检验开始日期:2022年7月26日。鉴定意见:张某某的损伤程度查时构成轻微伤”。2022年9月6日,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九里山派出所张某某的伤情鉴定结论分别告知张某某王某某,并制作《鉴定意见告知笔录》,申请人与第三人均表示无异议2022年9月17日,被申请人将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张某某,并对张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20229月17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50(3)之规定对张某某作出平公湛(九)行罚决字20222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为:“行政拘留三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复议。

    本机关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本案中,从被申请人提供的视频证据及证人证言来看,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湛(九)行罚决字20222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7日作出平公湛(九)行罚决字20222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拒绝签收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并未在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送达,存在瑕疵,影响申请人的权利救济。申请人于2023年9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本着复议为民理念,对复议案件进行受理,维护了申请人的权利救济。三、关于申请人提出第三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属于刑事司法认定的范畴,本机关无权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湛(九)行罚决字20222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22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