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3〕89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12-06 浏览次数: 浏览

   人:韩某某

申请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对其举报投诉是否立案不服,通过邮寄方式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收到后作出平政复补〔2023〕13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其明确被申请人并提供曾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收到补正材料后,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7月18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金蓝子超市(盛世店)销售的“黑青稞全粉挂面”、“金色阿萨牌香蕉”、“青稞当归面”、“魔芋素食(火锅魔芋)”存在食品安全标准违法行为,后经邮政系统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0日签收送达。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的是否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遂提起复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存在程序严重超期违法。请求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违法,责令被申请人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复议事项与实际不符。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0日收到申请人对平顶山市金篮子贸易有限公司新城区旗舰店关于“青稞当归面”、“黑青稞全粉挂面”、“金色阿萨牌香蕉”、“明轩菜籽油”、“低脂鹰嘴豆”包装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举报投诉书,未见《行政复议书》中所述“金篮子超市(盛世店)销售的魔芋素食(火锅魔芋)”,金篮子超市盛世店属新华区企业,不属于被申请人监管范围。二、被申请人举报处理工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0日收到申请人对平顶山市金篮子贸易有限公司新城区旗舰店的投诉信件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1 日以短信的方式向申请人告知举报投诉已受理;2023年8月1日至8月3日,执法人员多次联系申请人告知调查结果,其电话一直无人接听,联系未果。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申请书内容“申请人于2022年7月18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金篮子超市(盛世店)销售的“黑青稞全粉挂面”“金色阿萨牌香蕉”“青稞当归面”“魔芋素食(火锅魔芋)”存在食品安全标准违法行为。”与事实不符。结合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书,可以确定事实是:2023年7月11日,申请人向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其在金篮子超市(盛世店)购买的“魔芋素食(火锅魔芋)”产品条码已注销。2023年7月18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单号:XA28924615861)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其在金篮子超市(旗舰店)购买的“黑青稞全粉挂面”“金色阿萨牌香蕉”“青稞当归面”存在食品安全标准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后于2023年7月21日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金篮子超市(旗舰店)5个投诉举报件已受理,正在调查处理中……”其后,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一、申请人申请书中被申请人不明确。经补正,申请人明确被申请人为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因此,本案审查范围是: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单号:XA28924615861)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其在金篮子超市(旗舰店)购买的“黑青稞全粉挂面”“金色阿萨牌香蕉”“青稞当归面”存在食品安全标准违法行为。根据“一事一申请原则”,申请人应就三封投诉举报书分别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但根据申请人三封投诉举报书通过同一信函向被申请人邮寄、被申请人通过同一短信进行告知的案件事实以及便民原则,本机关对三封举报信一并受理审查。

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被申请人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分别进行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仅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件已受理,未再进行其它处理,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关于“黑青稞全粉挂面”“金色阿萨牌香蕉”“青稞当归面”的投诉举报依法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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