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3〕86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11-23 浏览次数: 浏览

   人:叶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

   人: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728日作出的编号:23-001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不服,于20239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7月,依据国土资厅函〔2007〕60号复函规定,认为原叶县国土资源局(叶县自然资源局)将原平顶山市****磨具厂(该厂已于2012年注销,唯一股东举办人为平顶山市卫东区东环路街道办事处五条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占用某村第二村民组3333平方米集体土地初始登记为国有土地,登记错误,向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申请予以更正。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23-001号),认为“缺少证实不动产登记薄记载错误的证明材料”不予受理。申请人认为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认定错误,依法应当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如下:1、国土资厅函〔2007〕60号复函明确规定“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根据该争议地块档案显示,该地块已可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人应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申请人请求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更正登记申请,于法有依。2、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本身即掌握相关档案材料,根据申请人查询的该地块档案显示该地块登记为“初始登记”,由原叶县土地局于1994年10月24日同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而根据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材料里1994年10月11日叶政土字〔1994〕74号《关于平顶山市****磨具厂不办征用土地手续的批复》显示,该地块原为某村集体土地,且档案里无任何其他征收征用材料。3、申请人在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23-001号)后,又向遵化店镇人民政府、高新区自然资源局等土地管理部门查询,均告知该块土地只有1994年后相关材料,且整个某村土地均无相关土地早期档案,部分土地档案均为今年登记档案。根据上述情况,申请人认为,在整个档案部门都没有相关档案材料情况下,叶政土字〔1994〕74号《关于平顶山市****磨具厂补办征用土地手续的批复》文件应当可以作为证明该争议地块可能正式不动产登记薄记载错误的证明材料,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按照国土资厅函〔2007〕60号复函规定受理申请人申请,并进行相关处理。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事实清楚合法有效。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应当提交正式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而申请人某村委会提交材料不能有效证明,属于法定要件不齐全,被申请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场制作并送达《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和《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行政行为事实清楚合法有据。二、申请人现已超过对案涉土地证效率追溯的复议期限和诉讼时效。案涉叶国有(94)字第94030土地证为叶县国土资源局1994年颁发,后因丢失,持证人2006年申请补发了第94030-1号土地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登记机构作出未改变登记内容的换发、补发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更新登记簿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人提起本次复议的核心原因实质是不认可原土地证效力,如不认可原叶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叶国有(94)字第94030土地证效力,应当在法定期限和时效内依法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现主张权利已超过最长诉讼时效。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于法无据,请求依法驳回。

经审理查明:案涉土地位于叶县某镇某村南,许南公路东,面积3333平方米。1994年10月7日,叶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平顶山市****磨具厂补办征用土地手续的批复》(叶政土字199474),该批复显示“经研究同意你单位补办征用于1989年占用叶县遵化乡某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荒沟地3333平方米(折合5亩),建****磨具厂用地手续。”1994年10月17日,叶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登记审批表》显示坐落在叶县遵化乡某村南,许南公路路东,面积为3333平方米的土地,土地使用者为平顶山市****磨具厂,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土地使用权。2006年4月23日,平顶山市****磨具厂因叶国用(94)字9403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丢失向叶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补办。2006年4月25,叶县人民政府批准对叶国用(94)字9403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发。2006年4月27日叶县人民政府叶国用(2006)字9403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显示涉案土地土地使用权人为平顶山市****磨具厂,地类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2023年7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作出《更正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认为原叶县国土资源局将原平顶山市****磨具厂占用某村第二村民组3333平方米集体土地初始登记为国有土地,登记错误,申请予以更正。2023年7月28日,被申请人对叶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作出《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和《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编号:23-001),告知其补充申请的材料及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对《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3年10月25日,叶县遵化店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证明“叶县某镇2013年整建制划归平顶山某区代管,下辖某村民委员会,因行政区划未调整,公章仍为叶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平顶山市****磨具厂已注销。

本机关认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法定权利。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不动产更正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关具有依法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但是,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内容确有错误。本案,申请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原叶县国土资源局将原平顶山市****磨具厂占用某村第二村民组3333平方米集体土地初始登记登记为国有土地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更正登记申请,虽然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叶政字土199474《关于平顶山市****磨具厂补办征用土地手续的批复》《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等材料,但以上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申请更正登记的事项确有错误。另,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显示申请人申请变更的国有土地为平顶山市****磨具厂占用叶县遵化乡某村第二村民组的荒地,不能证明申请人与其要求变更的不动产登记存在利害关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没有提供足以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材料,并依据上述规定向申请人作出《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和《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需要补充的材料并无不妥。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的编号:23-001《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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