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3〕81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10-17 浏览次数: 浏览

   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2023年8月10日通过挂号信方式将投诉举报书邮寄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1日签收,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6日向申请人邮寄了编号:2023061退回材料说明书。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退回申请人投诉举报书违法。申请人认为第三人“河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给申请人的“青花椒除螨沼液”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挂号信方式将投诉举报书邮寄给被申请人,快递单号为:XA64211333641,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1日签收,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6日向申请人邮寄了编号:2023061退回材料说明书。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退回材料违反法律规定。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交到具有管辖的部门进行管辖,因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导致申请人需花钱购买邮票从新邮寄投诉举报书,则对申请人经济造成不应有的负担。二、作出“退回材料决定但赋予该决定法律效力,即设定、变更、消灭当事人之行政权力和义务,违背了当事人自由选择邮寄性权利,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且该行政行为违法,被申请人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将该案件移交至具有实际处理权的部门进行管辖。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2023年8月1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5日告知申请人,应将此线索(材料)寄送实际经营地高新区分局处理,并告知处理部门详细地址、邮编及联系电话,投诉举投材料一并退回。被申请人已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全面履职尽责。综上,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10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方式(信件单号:XA64211333641)将“投诉举报书”邮寄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1日签收。2023年8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为2023061的回复,告知申请人“经查询,被投诉举报对象住所(经营)地在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辖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请将该线索(材料)寄送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处理,所寄送材料一并退回”2023年8月16日,被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单号:1069218144434)将该回复函及申请人举报投诉材料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退回“投诉举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对“投诉”和“举报”的定义分别进行了规定。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书”后,应当依据上述规定对其性质进行判定,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二、《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结合申请人“举报投诉书”的事实与理由及投诉举报请求,其明显带有举报性质,被申请人仅依据第十二条之规定告知申请人“寄送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处理”明显不符合上述规定。三、《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按照上述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书”后,即便认为自己不具备处理权限,也应当按照规定转送或移交有权部门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虽然对申请人作出了书面告知,但并未按照规定转送、移交有权部门处理,而是将申请人所寄送材料予以退回,如此处理方式既违反相关法律、规章规定,也违背了行政机关高效、便民的原则。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虽然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作出了书面告知,但告知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其处理方式、处理程序亦与有关规定相违背,不能认定其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退回申请人“投诉举报书”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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