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茹 某、杨某某、王某某、胡某某
被 申 请 人:鲁山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5月24日作出的鲁政办依申复〔2023〕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3年6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5月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一共七项,分别为1.用地批准文件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现状图;4.该地块拟申请征地项目的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5.征地红线图(或勘测定界图);6.申请人所在地的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请人所在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标准。7.《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申请人在2023年5月27日送达申请人的“鲁政办依申复〔2023〕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以申请人所提的“第4项该地块拟申请征地项目的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5项征地红线图(或勘测定界图)、第6项申请人所在地的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申请人所在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标准”非被申请人制作也非被申请人保存为由拒绝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根据“鲁政文〔2022〕7号”《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叶县至鲁山高速公路项目(鲁山段)建设用地的请示》附件2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叶县至鲁山高速公路项目(鲁山段)建设用地的审查意见六、土地征收前期工作与征地补偿安置情况,“用地报批前,我县政府已按规定组织信访、维稳等部门对该项目征地补偿安置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该项目用地不存在群众上访现象。”从上述《土地管理法》以及鲁山县政府自己制作的“鲁政文〔2022〕7号”来看,被申请人均为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直接负责人,制作土地现状调查报告和制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为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对上述信息的公开负有法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征收土地,征地红线图为征地公告的附属文件,依法应当由被申请人公告,被申请人对公开第5项,征地红线图负有法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可知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依法应当由被申请人公开。因此申人申请的“第6项申请人所在地的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申请人所在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标准。”依法应当由被申请人公开。综上,如上述信息被申请人拒绝公开,则申请人有理由认为申请人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未制作上述文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法治权威和法治建设,监督人民政府诚实守信,依法行政,恳请贵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中的第4项、第5项、第6项依法答复。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3年5月6日通过信函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信息公开的事项共七项:1.用地批准文件;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现状图;4.该地块拟申请征地项目的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5.征地红线图(或勘测定界图);6.申请人所在地的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请人所在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标准;7.《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明显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三条明确“一事一申请”原则的规定,本着便民的原则没有要求再一事一申请,对于案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在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部分,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于2023年5月24日依法作出鲁政办依申复〔2023〕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进行答复,并邮寄送达被答复人(EMS单号:1269133716238)。其他未答复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也一并告知被答复人。综上,被申请人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鲁政办依申复〔2023〕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请求市政府依法予以驳回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该申请中载明:“申请人房屋所在地(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瀼河乡马圪当村)涉及叶鲁高速(鲁山段)工程建设项目,该项目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收,特此申请该建设项目以及土地和房屋征收相关的政府信息:1.用地批准文件;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现状图;4.该地块拟申请征地项目的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5.征地红线图(或勘测定界图);6.申请人所在地的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请人所在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标准;7.《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就载体形式和获取方式进行了选择。2023年5月2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鲁政办依申复〔2023〕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书中载明:“您在一个政府信息公开信函中提出多个申请事项,本机关本着便民的原则,不再要求您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现就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合并答复如下:您本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描述为‘申请人房屋所在地(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镶河乡马屹当村)涉及叶鲁高速(鲁山段)工程建设项目,该项目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收,特此申请该建设项目以及土地和房屋征收相关的政府信息:1.用地批准文件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现状图;4.该地块拟申请征地项目的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5.征地红线图(或勘测定界图);6.申请人所在地的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申请人所在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标准。7.《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所涉及的政府信息:1.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叶县至鲁山高速公路项目(鲁山段)建设用地的请示;2.平顶山市鲁山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3.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叶县至鲁山高速公路(鲁山县段)项目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4.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叶县至鲁山高速公路(鲁山县段)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已附后。其余信息非本机关制作又非本机关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您向鲁山县自然资源局重新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联系电话:0375-*******。联系地址:平顶山市鲁山县鲁平大道鲁阳第四小学东侧约140米”。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根据上述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公开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四项为“该地块拟申请征地项目的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该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为被申请人并非该政府信息的制作者或保存者,未向申请人公开该项政府信息,该答复明显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鲁政办依申复〔2023〕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