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3〕59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8-18 浏览次数: 浏览

   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申请人2023519日在全国12315平台河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称“本人于2023年5月1日收到此广告,对我心情造成了严重的不适,赔偿10万元并对其处罚”,被申请人对登记编号为1410494002023051977068529号的投诉件不予受理,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请求撤销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示范区分局(1410494002023051977068529)号告知书。事实理由:申请人于2023年5月1日在申请人摩托车上收到平顶山一中新区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发布的商业广告引起身体不适,申请人摩托车动力明显下降,导致申请人注意力不集中路上行驶导致申请人摩托车侧摔,因此申请人认为平顶山一中新区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应提供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8号,《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三条,《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治安处罚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未经消费者允许推送商业信息和广告行为涉嫌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不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2023年5月22日,我局通过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投诉,投诉内容为“本人于2023年5月1日收到此广告,对我心情造成了严重的不适”,通过电话询问,申请人反映在其摩托车上收到平顶山一中新区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发布的商业广告。属于平顶山一中新区高级中学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虚假广告、广告内容违法行为,申请人所投诉上款行为不属于我局职责。且对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3.1.8规定,并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自由裁量表述,亦证明该条款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二、被申请人对投诉的处理符合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登记编号为1410494002023051977068529的投诉件不予受理。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登记编号1410494002023051977068529投诉件不予受理符合规定,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5月1日在申请人摩托车上收到平顶山一中新区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发布的商业广告,认为平顶山一中新区高级中学有限公司未经消费者允许推送商业信息和广告行为涉嫌违法,并于2023519日在全国12315平台河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称“本人于2023年5月1日收到此广告,对我心情造成了严重的不适,赔偿10万元并对其处罚。2023年5月22日被申请人对登记编号1410494002023051977068529的投诉件作出不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为城市管理和执法监督局,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申请人对该告知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本案中,申请人收到平顶山一中新区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发布的商业广告,认为其属于未经消费者允许推送商业信息和广告的行为,因而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12315平台的投诉件后,依据上述规章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该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作出的登记编号为1410494002023051977068529的投诉件不受理告知。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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