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3〕57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8-15 浏览次数: 浏览

    李某某

被申请人汝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于20236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河南省汝州市风穴街道张鲁庄社区1组合法拥有空白宅基地167,2016年因汝州市风穴路街道张鲁庄社区改造项目,申请人的宅基地需要拆迁,申请人积极配合征收拆迁工作,与相关征收拆迁负责单位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申请人的置换面积为308.50,实际保留安置房屋面积为200以及162000元的补偿款。但是协议签订后相关单位至今没有按照该协议履行其义务,向申请人支付补偿款以及给予安置房。从协议签订至今已有近7年的时间,被申请人一直未履行该协议,因被申请人单方面的违反协议约定由此给申请人带来的损失也应当一并予以补偿,包括从2016年10月20日起至今未予发放的补偿费的资金占用利息(以162000元为基数,按照6%计算,暂计算为63180元)以及过渡安置费134400元(1600元/月*42个月*2倍),以上合计为197580元。被申请人负有对包括申请人在内的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义务,应当及时对申请人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然而自协议签订至今依然未收到任何补偿款和安置房。申请人于2023年4月12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安置补偿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2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安置补偿申请书》后,至今未与申请人签订任何协议也未给予任何补偿,根据上述陈述,请求确认汝州市人民政府不作为的行为违法,并尽快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现申请人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13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就此行为向贵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申请人称:一、根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十条规定,农村居民无宅基地的,应向本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申请人身份证上显示的户籍地为汝州市尚庄乡刘庄5组,而涉案拆迁项目用地为汝州市风穴路街道办事处张鲁庄1组。申请人并不是汝州市风穴路办事处张鲁庄1组的集体组织成员,其不具备在汝州市风穴路办事处张鲁庄申请宅基地的资格。二、根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年龄未满18周岁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申请人获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时间为1991年9月20日,当时申请人不到2周岁。申请人李某某取得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注销。三、根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批准的宅基地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由原批准机关注销批准文件,收回土地使用权。申请人自1991年经批准的宅基地至2016年未建房使用,该宅基地用地系应予注销的使用证。综上,申请人获得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应予注销的,不应以此作为获得补偿的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1991年9月20日,申请人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高庄乡集建1991字第11-1-64号),该使用证中载明:“土地使用者李某某;地址高庄乡鲁庄村一组;用途宅基地”。2016年9月28日,汝州市风穴街道棚户区改造指挥部作出《汝州市风穴路街道办事处关于张鲁庄社区城中村改造征迁决定的公告》,该公告中显示:“二、房屋征迁主体及房屋征迁部门。风穴路街道棚户区改造指挥部为房屋征迁主体,风穴路街道棚户区改造指挥部棚改办公室为征迁部门,具体实施房屋征迁工作。”2023年4121343,申请人以邮寄的方式(邮寄单号:SF6508773295642)向被申请人递交《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一份,请求被申请人“履行对申请人被征收的空白宅基地进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并作出书面答复”。经查顺丰快递官网显示“已签收2023-04-12 13:43”。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未对其申请作出处理,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1、2021年5月21日,汝州市风穴路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该意见书中载明:“信访人反映的宅基地,是张鲁庄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范围内的空白宅基地……”。2、2022年,汝州市委作出汝文202224号《中共汝州市委、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汝州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风穴路街道等9个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的通知》。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本案中,根据汝州市风穴街道棚户区改造指挥部作出《汝州市风穴路街道办事处关于张鲁庄社区城中村改造征迁决定的公告》可以认定案涉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迁主体为汝州市风穴路街道棚户区改造指挥部,但该指挥部系被申请人为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而设立的临时性机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承担案涉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迁工作的相应法律责任。因此,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宅基地在案涉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范围内,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组织相关行政机关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申请人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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