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3〕51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7-21 浏览次数: 浏览

   人:詹某某

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3月8日作出的平公卫(建)强戒决字2023〕14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不服2023年4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 年3月5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查获申请人吸毒,经尿液、检测,后以申请人尿检检测结果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认定成瘾严重为由做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将申请人进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做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未考虑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依法应予撤销或变更为社区戒毒。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查明事实为“经侦查韩某飞2022年6月份左右与詹某某、李某兵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物华雅庭小区9号楼1单元3202吸食冰毒并聚众淫乱,2023年3月5日韩某飞与詹某某两人再次吸毒,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尿液检测,詹某某与韩某飞两人均为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吸毒成瘾严重”明显是错误的。在本案中关于认定韩某飞2022年6月份左右与詹某某、李某兵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物华雅庭小区9号楼1单元3202吸食冰毒并聚众淫乱,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在2022年6月份参与吸毒,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的强制戒毒决定书平公卫公(建)强戒决字〔2023〕14号认定事实部分存在错误。二、被申请人对于本案没有管辖权。按照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的强制戒毒决定书平公卫公(建)强戒决字〔2023〕 14号认定事实部分,吸毒所在处所为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物华雅庭小区9号楼1单元3202,被申请人没有执法管辖权,也不能在郑州进行查获吸毒,更不能对申请人作出强戒决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被申请人无权在郑州查获本案。同时,本案违法行为地在郑州,被申请人又是如何获知本案违法行为的?值得仔细推敲,存在钓鱼执法的可能。三、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在本案中,申请人不存在任何社区戒毒的前科,也不存在有证据证明的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情形。因此,本案存在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四、申请人达不到强制隔离戒毒的法定条件,被申请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二)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根据以上法律,公安机关对于吸毒成瘾人员应该先依法进行社区戒毒,只有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才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本案中申请人根本不属于吸毒成瘾人员,不存在《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二、三、七、八条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仅凭申请人尿检呈阳性即对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五、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本案中被申请人2023年3月8日即对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并予以执行,却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申请人家属从未收到强制隔离戒毒決定书。六、被申请人没有考虑申请人的实际情况,造成申请人父母无人赡养。家庭收入完全依靠申请人打工维持。现在将申请人采取强制戒毒,彻底断绝了申请人家庭经济收入,使申请人家属陷入无收入状况,无法维持正常生活。七、被申请人做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记载的申请复议机关错误,会错误的诱导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渠道。在本案中,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该是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不是被申请人做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记载的平顶山市公安局或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被申请人做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记载的中请复议机关错误。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对申请人进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未考虑申请人实际情况,为维护申请人的权益,特提出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平公卫(建)强戒决字2023〕14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3 年5月8日答复人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收到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平政复受字202338号),申请人詹某某不服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对其作出的平公卫(建)强戒决字2023〕1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现答复人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以下简称卫东分局)针对申请人詹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及复议请求,作出以下答复:卫东分局基于申请人詹某某与韩某飞李某兵一起吸毒并聚众淫乱,且经尿液检测詹某某与韩某飞两人均为甲基安非他明阳性,两人对吸毒事实行为供认不讳,即认定申请人吸毒成瘾严重。并对申请人詹某某以平公卫(建)强戒决字2023〕14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详细理由如下:一、申请人詹某某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詹某某,男,汉族,1995年10月29日出生,2023年3月7日案发时,申请人詹某某行为正常,精神无异常,能够独立辦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是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卫东分局在办理一起涉毒刑事案件中,根据嫌疑人李某兵供述:其从韩某飞处购买过毒品,韩某飞涉嫌贩毒,我单位于2023年3月7日晚上23时许将韩某飞抓获归案,在上述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对证人詹某某进行询问时发现其涉嫌吸毒、并存在吸毒后与艾滋病患者、同性恋人员李某兵韩某飞聚众淫乱行为。经尿液检测,詹某某与韩某飞李某兵等人均为甲基安非他明阳性,均对吸毒行为事实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詹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吸毒成瘾严重认定等证据证实。二、答复人卫东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经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曾经进行自愿戒毒、人体毛发样品检测出毒品成分等情形,第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決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申请人詹某某辩称:“申请人不存在任何社区戒毒的前科”,和“公安机关对于吸毒成瘾人员应该先依法进行社区戒毒,只有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才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上述辩解不符合法律规定。吸毒史不仅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和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还包括本人供述或者他人指证其曾经使用毒品但未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情形。“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是“吸毒成瘾严重”程度性说明。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条件是吸毒成瘾严重,而条文中关于“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表述,仅是对吸毒成瘾严重程度的描述和说明,社区戒毒并非是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必经的前置措施。本案中,申请人詹某某供述及同案人员证实曾与他人共同吸毒,并涉嫌吸毒后与艾滋病患者、同性恋人员李某兵韩某飞聚众淫乱行为。经尿液检测,詹某某与韩某飞李某兵等人均为甲基安非他明阳性。申请人詹某某属于吸毒成瘾并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的行为,且申请人詹某某社交圈属于艾滋病患者、同性恋、吸毒人员等特殊群体人员,明显属于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人员。卫东分局依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认定申请人詹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吸毒成瘾严重,并对申请人詹某某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卫东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卫东分局在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过程中,办案民警如实受案、依法传唤、及时调查取证,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向申请人詹某某送达《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提取告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结论告知笔录》、《吸毒成瘾认定结论告知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结论告知书》、《提取告知笔录》、《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依法履行各阶段告知程序均已经送达,确保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了当事人的知情权,不存在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进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另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整合行政复议职责的要求,在改草过渡期市区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救济途径可以为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诉讼机关为同级人民法院。卫东分局在作出平公卫(建)强戒决字2023〕1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时已经明确告知违法行为人詹某某行政救济途径,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存在剥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案件属于卫东分局管辖。根据2008年5月4日“公安部关于对查获异地吸毒人员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8〕3号)的规定,吸毒案件属于公安行政案件的范畴。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实施地、违法行为结果发生地、销赃地等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地方。违法行为有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违法行为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而吸毒行为就其特性而言,是一种持续状态,发现地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予以管辖。但是,如果吸毒行为实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已对吸毒人员依法处理的,发现地公安机关则不得对同一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卫东分局在办理一起涉毒刑事案件中,根据根据嫌疑人李某兵供述:其从韩某飞处购买过毒品,卫东分局于 2023年3月7日晚上23时许将韩某飞抓获归案,在上述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对证人詹某某进行询问时发现其涉嫌吸毒、并存在吸毒后聚众淫乱行为。卫东分局属于发现地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予以管辖综上所述,卫东分局针对申请人詹某某吸毒成瘾严重的违法行为作出平公卫(建)强戒决字2023〕1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市政府依法维持卫东分局的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办理一起涉毒案件中,根据吸毒人李兵供述:其从韩飞处购买毒品,韩飞涉嫌贩毒,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7日晚上23时许将韩飞抓获,经侦查韩某飞涉嫌吸毒并聚众淫乱。对证人詹某某进行询问时发现詹某某与韩某飞一起吸毒并聚众淫乱。2023年3月8日,被申请人依法进行立案受理。当日,被申请人对韩某飞、詹某某进行调查询问。被申请人向詹保、詹红电话送达《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当日11时许申请人的现场检测报告书中显示其尿液检测结果呈甲基苯丙胺阳性。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平公卫(建)强戒决字2023〕14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2023年4月25日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规定: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经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曾经进行自愿戒毒、人体毛发样品检测出毒品成分等情形,第八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本案中,申请人的尿液经检测呈甲基苯丙胺阳性,同时在吸食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的情形。根据《公安部关于对查获异地吸毒人员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83号规定:吸毒案件属于公安行政案件的范畴。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实施地、违法行为结果发生地、销赃地等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地方。违法行为有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违法行为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而吸毒行为就其特性而言,是一种持续状态,发现地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予以管辖。但是,如果吸毒行为实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已对吸毒人员依法处理的,发现地公安机关则不得对同一行为作出处理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办理一起涉毒刑事案件中,根据根据嫌疑人李某兵供述将韩某飞抓获归案,在上述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对证人詹某某进行询问时发现其涉嫌吸毒、并存在吸毒后聚众淫乱行为。被申请人属于发现地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予以管辖。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平公卫(建)强戒决字2023〕14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卫(建)强戒决字2023〕14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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