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李某某
被 申 请 人:汝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调查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根据汝政办依申复〔2023〕5号答复,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提交财产保护申请,请求对申请人所在骑岭乡安庄大队村民委员会违反村务公开原则,采取暗箱操作方式侵犯申请人的财产权。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被申请人具有对此事实进调查申请人财产一事予以查处。法定职责而未予履行,行政不作为的行为理应确认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政府派出机构,不属于国家机关范畴,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被申请人并没有相应的职责对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调查。二、申请人针对同一纠纷多次反复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属于对权利的滥用,应予以驳回其复议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讼权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5号)第十五条中规定:“对于极个别当事人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该意见明确要求,更好地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严格规制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等滥诉行为。2022年9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对申请人所在村委会违法收取修渠费一事予以查处并公开立案审批的全部信息。2022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汝政办依申复〔2022〕19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申请人不服,于2022年12月25日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2月22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作出平政复决〔202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汝政办依申复〔2022〕19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程序违法。2023年1月18日,申请人再次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以原告李某某本次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同一行政行为重复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现申请人又以相同或相关事实再次提起行政复议,其复议或诉讼的目的在于造成行政机关困扰或增加法院工作负担,构成权利滥用或“恶意强辩之禁止”的情形。综上,被申请人不具有调查申请人财产的职责,且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不属于《行政复议法》保护的合法权益范围,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财产保护申请》,该申请中称:“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县级人民政府对村委具有监督职权。根据已经撤回的复议申请,村民组长叶红利受村委会的委托,对申请人强行收取二倍半的修渠费,明显违反村务公开、暗箱操作的情形。为此,请依法立案查处,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国内挂号信函数据等证据显示,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5日收到该《财产保护申请》。因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财产保护申请》作出回应,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3年4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申请人于2022年9月24日向贵府邮寄《财产保护申请》,请求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31条对骑岭乡安庄大队事十五组违反村务公开一事予以查处。为此,请公开调查的全部信息”。2023年5月22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汝政办依申复〔2023〕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书中载明:“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以告知”。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村民有权就村民委员会的村务公开行为向县级人民政府反映,县级人民政府也应当就其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9月2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的《财产保护申请》,其内容包含请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在村委会的村务公开进行调查处理的诉求。根据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国内挂号信函数据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5日收到了该《财产保护申请》。但被申请人未向本机关提供其对申请人所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认定被申请人未能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申请人的《财产保护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