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巩某军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城执罚决字〔2023〕第279FE2号《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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