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3〕29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4-20 浏览次数: 浏览

   人:杜某军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中兴路派出所

    刘某英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217日作出平公)行罚决字2023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2月15日上午9点20分左右,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心路小学家属院内街道办事处卫检查,申请人的邻居第三人的楼梯间和单元门外堆放杂物想用申请人借用楼上邻居十几年的车棚,申请人第三人和楼上邻居沟通后申请人再给第三人使用,结果第三人因无理取闹强硬占用一事与申请人发生争吵,后第三人手持不锈钢扫把把儿在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阻拦下对申请人实施连续殴打行为(施暴过程中是申请人从未还手,街道的工作人员为证),第三人恶意伤害致使申请人手背受伤肿胀。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以下疑问。1扫把殴打不准确,打第一下扫把头就掉了,是拿扫把把儿的不锈钢管,在申请人不还手和社区工作人员的阻拦的情况下,进行持续殴打。2医院的诊断证明,卷宗里是否显示。3、案发四天,办案人员没人问要不要做伤情鉴定,2月19日申请人要求出具伤鉴定委托书,因为是星期日盖不了公章,推到了星期一,错过了伤情鉴定的最佳时间。4、申请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只字未提,第三人也没有道歉5、对施暴惩戒过轻,就会发出错误信号,让那些图谋不轨者,认为他可以为所欲为。申请人认为处罚过轻,要求撤销平公)行罚决字2023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依法查明:2023年2月15日上午,申请人在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小学家属院内因琐事与邻居第三人发生纠纷、争吵,后第三人持笤帚对申请人殴打,申请人手背受伤肿胀。案发后,被申请人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及现场证人,认定第三人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2023年2月17日,被申请人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办理,案件受理后,办案民警对该案进行了详细的调查。被申请人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及第三人的违法行为性质、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认定第三人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2月17日,被申请人依法将第三人传唤至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处罚前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并参照相关裁量标准,被申请人对违法行为人(第三人)以殴打他人(情节较轻)依法作出罚款叁佰元的处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三、针对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内容。申请人认为对第三人的处罚过轻。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第三人系邻居,因琐事发生矛盾,相关证据证实二人因车子棚摆放杂物问题发生纠纷后相互推搡,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第三人的行为符合相关裁量标准关于殴打他人情节较轻的规定。该案中,双方系邻居,本着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的目的,公安机关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第三人作出罚款叁佰元的处罚有利于缓解双方矛盾,不存在处罚畸轻的情形。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被申请人第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平公新(中)行罚决字2023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人:本人实际是受害方2023年2月15日上午9时左右,社区的同志来我们家属院检查卫生时我把自家的冰箱先找个地方放起来,我说可以。我家楼上的邻居因长年不在家住,他家的车棚,十多年来一直交给我家使用。他们的门坏了我们修,门掉漆我们刷漆,我们一直放着冰箱用,后来不知什么时间我家对门一楼东户(申请人)故意往里扔破烂,长时间不清理,造成我家的冰箱不能放入车棚。这次正遇卫生检查,我正好言相劝对申请人说:“你先把破烂清一清,把我们的冰箱放里边”。申请人便冲出家门对我破口大骂。申请人趁我不备,她个子高,在楼道内一手抓住我的头发,一手猛捶我的头部,手撕抓我的脸部,我因个子低,打得我头昏眼花,站立不稳我用力挣脱跑到楼道口躲开申请人,申请人又追上我,抓住我的头发进行二次猛打。我是处于被逼无奈而还手,并没有打着申请人,社区同志把我们二人拉开我是无力反抗的人即使我打她两下也是正当防卫。本人说的句句属实,请求复议1、事发是申请人先骂人、先动手打击我的头部,申请人又用手抓我的面部,拽掉我好多头发,使头部、脸部受伤肿胀至今本人头部疼痛,精神恍惚。2、有医生诊断证明,伤情照片。3、本人是受害方,事情起因是申请人先挑起的,申请人歪曲事实,强词夺理。4、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本人有异议,但为邻居认为以和为贵,我便忍让5、本人的医疗费、误工贵、精神损失费、由申请人负责。6、申请人长期侵占本人使用的车子棚库,不仅无理取闹还动手打人。本人是受害方,申请人抓住我的头发,实施两次击行为本人即使还手也是无奈之举的正当防卫。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15日,申请人报警,报称:2023年2月15日上午,申请人在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小学家属院内因琐事与邻居系第三人发生纠纷,第三人手持扫帚打向申请人,致使申请人手背肿胀。被申请人接警后,派出民警进行处置。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第三人分别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3年2月16日,被申请人对证人张某委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月17日,被申请人对证人梁某桦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月17日,被申请人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对第三人进行告知,并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平公)行罚决字2023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行罚决字2023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取的证据材料显示,第三人手拿扫帚对申请人实施了殴打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及第三人的违法行为性质、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裁量因素,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行罚决字2023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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