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李某学
被 申 请 人:汝州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汝政办依申复〔2022〕1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间汝州市发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4日决定对本案进行中止审理,于2023年3月1日对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8月1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汝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相关辅助材料,要求公开汝人社监罚决字〔2020〕第0403号处罚执行结果,次日自称汝州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电话告知应向汝州市人社局申请。申请人向其说明理由:1、汝州比邻物流有限公司(汝州中通快递)老板克扣拖欠员工工资,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汝州比邻物流有限公司老板与市人社局有利益关系,人社局只做了书面处罚。2、汝州市人社局不属于县级以上行政部门,其信息公开属于县级人民政府职责,9月14日,被申请人答复对申请人的公开申请不予公开,理由是不属于该行政机关负责,如不服可向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公民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汝州人社局系汝州市政府下属乡科级部门,不属于县级以上部门,没有公开政府信息法定义务,事实上其也没有依申请公开信息的途径,在这被申请人也没有告知相关途径,可见被申请人也清楚相关县级以下部门没有公开义务。申请人是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答复书未能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主体错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之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属汝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作的信息,应由人社部门负责公开。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公开的主体错误。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内容和形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答复书》,内容和形式完全符合上述要求。三、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自2022年8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事实清楚,内容准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16日申请人李某学通过信件向被申请人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汝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4月27日作出的汝人社监罚决字〔2020〕第0403号处罚执行结果”,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上显示其通信地址为“汝州市焦村镇靳村98号”,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为“纸面”,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2022年9月1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汝政办依申复〔2022〕1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您公开的信息非本机关制作或最初获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现予告知”,并于当日将纸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汝州市焦村镇靳村98号”进行了邮寄。申请人于2022年9月14日签收。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汝政办依申复〔2022〕1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9月25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汝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4月27日作出的汝人社监罚决字〔2020〕第0403号处罚执行结果”,该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事项,被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于20个工作日内按照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表的要求向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其不予公开的原因并无不当,且据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所述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已告知申请人应向汝州市人社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汝政办依申复〔2022〕1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汝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汝政办依申复〔2022〕1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