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3〕2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1-10 浏览次数: 浏览

   人:某某

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7月6日作出平公新(西)行终止决字20228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不服2022年8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机关于2022年1024日中止案件审理,并于202313日恢复案件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9月27日这天上午,申请人到学校校长苏某某的办公室讨要以前给学校提供办公用品的货款,在办公室门前的走廊与校长苏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被苏某某打断门牙一颗,还有一颗牙被打缺损。申请人即刻打110报案(报案时间9:35),西市场派出所教导员朱某成出警,他让申请人先治疗牙,申请人第一时间到市口腔医院进行治疗,医生提出了治疗方案(种植门牙),医院也出具了诊断证明,朱某成警官也去口腔医院询问了主治医生有关申请人的伤情,去医务科确认了申请人的诊断证明。后来朱警官让申请人看了学校提供的事发当时的监控视频,申请人怀疑视频有剪辑,并提出了质疑。但之后几个月朱警官不再与申请人联系,直到2022年3月31日申请人到所里找朱警官时,他让申请人看了办案民警调取的监控视频,申请人仍然怀疑监控视频被人剪辑,并书面申请要求鉴定事发当时的监控视频,直到2022年7月7日朱某成警官才告知申请人监控视频不需要鉴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了《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再次让申请人看了监控视频,也让申请人拍了几张视频照片,申请人签收时有个公安民警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时隔九个多月才终止案件调查,第一: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属于超时办案、程序违法;第二,被申请人提供的监控视频有剪辑的现象,有掩盖校长苏某某违法事实的嫌疑。恳请本机关调查此案、并对监控视频进行鉴定、责成被申请人撤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依法查明:2021年9月27日9时许,马某某在平顶山市新华区团结路小学校长办公室门口和校长苏某某因经济补偿等问题发生肢体冲突,马某某牙齿受伤。经调查,马某某因反映的经济纠纷及工资报销等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便阻拦苏某某离开,并对女性进行推揉,存在过错,后又对苏某某进行追打。苏某某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始终处于被动防卫的状态,其行为符合2021年6月4日河南省公安厅印发的《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伤害类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存在违法行为,同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马某某牙齿受伤为苏某某所致。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新华分局西市场派出所于2021年9月28日受理该案后依法询问了双方当事人、在场证人、调取了视频资料。调查完毕后,被申请人主要领导多次召集办案单位、法制部门对该案进行研究,通过集体研究,认定苏某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存在违法行为。同时,通过对视听资料的反复观看,认定申请人马某某牙齿的伤情并非苏某某所致。2022年7月6日,被申请人认定该案没有违法事实,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经审批依法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于当日向马某某进行了告知,并依法向其送达《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三、针对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的答辩意见。(一)申请人认为该案超时办案、程序违法。办案单位于2021年9月28日受理该案,10月26日,该案30日内未办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办案单位经依法审批对该案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11月26日,该案60日内未办结,依据相关规定,办案单位出具《案件未办结情况说明》,并向马某某进行了说明告知。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依法对办案期限进行了延长,不存在超期办案问题。(三)申请人马某某认为该案监控视频有剪辑的现象。被申请人认为,该案视频资料调取自团结路小学监控室,无删减、无剪辑,完整、客观,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毫无根据。综上所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该案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新(西)行终止决字20228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27日10时30分,申请人报警称在团结路小学校长办公室门口和校长苏某某因经济补偿问题发生纠纷从而发生撕扯,其本人牙齿受伤。当日,被申请人分别对苏某某,马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2021年9月28日,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案件。当日,被申请人对苗某某进行调查询问。被申请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新华区团结路小学作出《调取证据通知书》。2021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审批对该案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2021年11月26日,被申情人依据相关规定出具《案件未办结情况说明》,并向马某某进行了说明告知。2022年7月7日,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向本机关申请复议。

本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没有违法事实的”。本案中,从被申请人提供的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来看,事发时,马某某阻拦苏某某离开办公室,并对苏某某进行推搡,后又对苏某某进行追打,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苏某某对马某某实施了殴打行为,也不能证明马某某牙齿受伤为苏某某所致。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