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于2022年6月23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卫东区某生活超市销售的“正宗龙口粉丝”,直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之日止并未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由于本案情况复杂,2022年12月29日决定审理期限延期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程序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行政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2022年6月23日以书面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卫东区某生活超市销售的“正宗龙口粉丝”,直至申请人行政复议之日止,申请人没有收到被申请人行政处理结果答复,也没有收到受理通知和延期办理通知,其间长达4个月之多,己超出法定时间,申请人对此不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四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为保障申请人合法利益,纠正被申请人不当具体行政行为,增加行政执法透明度,现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等法规,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求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2年6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书》,因申请人投诉举报市场主体平顶山市卫东区某生活超市为平顶山市卫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经营场所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呈花园1号,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和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制作《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投诉举报的交办函》(平市监执稽〔2022〕35号),将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转送有处理权限的平顶山市卫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平顶山市卫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函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相关调查,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依法进行处理,并于2022年7月6日16时左右以电话方式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三、平顶山市卫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卫东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依法处理是其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申请进行转送符合基本工作流程。综上,申请人知道且应当知道平顶山市卫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其投诉举报申请的事实,被申请人不是适格被复议对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出复议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恳请依法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19日,申请人在平顶山市卫东区某生活超市购得名为“龙口粉丝”的商品,金额为1.90元。申请人认为该产品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于2022年6月23日向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投诉举报书》及相关材料。2022年6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书》,因申请人投诉举报市场主体平顶山市卫东区某生活超市为平顶山市卫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经营场所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呈花园1号,类型为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制作《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投诉举报的交办函》(平市监执稽〔2022〕35号),将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转送平顶山市卫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向其作出答复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卫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6日上午收到自被申请人交办的申请人投诉举报某生活超市的投诉举报件(平市监执稽〔2022〕35号)后,立即委派执法人员对某生活超市涉及的名为“龙口粉丝”的商品进行调查。经卫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第一,投诉举报书附件图片1中产品下方标注有明显山东烟台鑫珠粉丝有限公司宇样,附件图片2产品背面标注该产品是由山东烟台鑫珠粉丝有限公司委托商丘市雎阳区求静粉丝厂生产,从投诉举报人提供证据来看与投诉举报书中所述“该产品的场地为河南商丘,因此该产品是冒称‘龙口粉丝’,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不符。第二,执法人员与制造商商丘市雎阳区求静粉丝厂负责人取得了联系,该负责人称因2021年7月商丘发大水,该厂已经不再经营,无法提供任何该产品相关材料。第三,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山东烟台鑫珠粉丝有限公司,在系统内无法查询到该公司具体信息。第四,被投诉举报的平顶山市卫东区某生活超市提供了本超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情况说明一份、商品销售汇总表两份以及被投诉商品进货单位平顶山市新华区延召干菜调料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销货清单一份。被投诉举报单位进货手续齐全,未发现有明显违法情形。卫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称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6日下午16点左右通过局机关电话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将调查情况告知于对方。但并没有提供相关通话证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对投诉和举报进行了界定,并规定了对投诉和举报的具体处理程序。该《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相关投诉举报材料后,应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属于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