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3〕1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1-10 浏览次数: 浏览

   周某某

平顶山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1015日作出的平城执罚决字2022E4D79A《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2022119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收到两条以号码为106开头发送的手机短信,内容分别是:〔平顶山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豫DMR618车主周建超,我局对您于2022-09-28  0903在迎宾路不按规定违法停车行为,已做出编号2022E4D79A《行政处罚决定书》,本信息视为送达。请尽快到违停中心查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要求进行处理。如不履行处罚决定,将承担每日3%的加处罚款,同时,根据《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将推送至“信用平项山”平台,您将担失信联合惩戒的风险,或被法院强制执行。详情点击:http://pds.yzssoft.com/delivery/2022E4D79A”“〔平顶山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豫DMR618车主:您于2022年09月28日09点03分在迎宾路不按规定违法停车,请于15日内按《违法停车告知单》中的要求接受处理。如有异议,可向我局违停中心陈述申辩。咨询电话:0375-12319。”申请人要求撤销该处罚的理由是:1、申请人没有收到书面《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我收到的既不是处罚决定书也不是处罚决定书的照片或者完整文本内容。2、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方式违法。申请人驾驶证登记的家庭住址没有变化,家内有常住人员,被申请人没有直接送达,也没有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几种方式送达,而是短信方式送达,短信方式送达没有法律依据。另外,短信不是执法人员所用手机送达,而是以号码为106开头发送的手机短信3、被申请人发送的信息没有告知申请人处罚依据,处罚内容,缴纳方式和时间。被申请人发送的处罚短信,完全可以把处罚决定书的全部内容发送,这样既可以告知申请人的处罚事实,又能告知处罚的依据及处罚内容,缴纳方式和时间。且被申请人没有告知申请人有权领取书面处罚决定书,也没有告知单位地址,执法人员,联系方式,使申请人无法知道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导致申请人无法履行处罚决定。4、送达时间不明确。被申请人称“本信息视为送达,请尽快按照“违法停车告知单”要求进行处理”。处罚信息是通过第三方媒体以通信信息公告送达,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被申请人以“本信息视为送达”没有说明具体的送达日期,是收到信息之日送达还是6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还是其他时间视为送达,时间不明确。5、要求申请人履行的处罚内容矛盾。被申请人称“本信息视为送达,请尽快按照《违法停车告知单》要求进行处理”。申请人履行的应当是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要求“请尽快按照《违法停车告知单》要求进行处理”,“请尽快”没有说要履行的截至日期,送达的是编号2022E4D79A《行政处罚决定书》与“请尽快按照《违法停车告知单》要求进行处理”实属矛盾,申请人不知该履行哪个。6、申请人没有收到“违法停车告知单”。7、申请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信息之前,被申请人没有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从而剥夺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显然,被申请人违反规定,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综上,被申请人的处罚事实不清,处罚内容空洞混乱、不完整,处罚依据不清,送达和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其处罚。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2022年9280903,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在迎宾路巡查时发现申请人车牌号为“豫DMR618”的车辆不按规定停放机动车的行为,认为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向其车辆张贴了违法停车告知单,拍照固定了其违法行为,并将其违法事实通过短信向申请人及时进行告知,并告知其及时接受处理。2022年1015日,被申请人依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平城执罚决字2022E4D79A号《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二、申请人要求撤销的事实与理由不成立。(一)申请人称没有收到书面《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2022年1015日依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平城执罚决字2022E4D79A号《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通过“停车秩序管理平台”向申请人发送短信并送达。申请人也在复议申请书中写明其确已收到此短信,申请人确已知悉内容。在送达短信中写明了详情点击:XX”的链接,此链接即是平城执罚决字2022E4D79A号《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链接。而且,送达短信上写明了“请尽快到违停中心查收《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就是申请人如果需要纸质版的可以到违停中心领取。(二)申请人称家庭住址没有变化,家内有常住人员,被申请人没有直接送达,因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方式违法”,是对送达规定的片面认识。因违法停车案件处理情况的特殊性,被申请人的送达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发送短信并送达,申请人确已知悉,符合法律规定。(三)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发送的信息没有告知申请人处罚依据,处罚内容,缴纳方式和时间。使申请人无法知道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导致申请人无法履行处罚决定。”这和事实不符。被申请人2022年1015日通过“停车秩序管理平台”向申请人送达短信中写明了“详情点击:XX”的链接,此链接即是平城执罚决字2022E4D79A号《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链接。在《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了处罚依据,处罚内容,缴纳方式和时间等信息,申请人点开此链接就可以看到。而且,送达短信上写明了“请尽快到违停中心查收《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就是申请人如果需要纸质版的可以到违停中心领取。被申请2022年1015日通过“停车秩序管理平台”向申请人送达短信,明确告知“请于15日内按《违法停车告知单》中的要求接受处理。如有异议,可向我局违停中心陈述申辩。咨询电话:0375-12319。”而被申请人2022年09月28日在豫DMR618车上张贴的 《违法停车告知单》上也明确写明了上述信息。因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发送的信息没有告知申请人处罚依据,处罚内容,缴纳方式和时间。使申请人无法知道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导致申请人无法履行处罚决定。”这和事实不符。(四)申请人称“送达时间不明确”,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2022年1015日通过“停车秩序管理平台”向申请人发送短信并送达。申请人也在复议申请书中写明其确已收到此短信,申请人确已知悉内容,被申请人的送达时间明确。(五)申请人称“送达的是编号2022E4D79A《行政处罚决定书》与请尽快按照《违法停车告知单》要求进行处理,要求申请人履行的处罚内容矛盾”,是其对两者的内容的误解。且申请人的短信内容清晰,明确,不存在信息矛盾等情形。申请人在收到短信后如有不明确应当通过咨询电话:0375-12319电话确认,同时被申请人称“请尽快按照《违法停车告知单》要求进行处理”与短信通知的内容不符,此短信为2022年09月29日通过“停车秩序管理平台”向申请人送达的短信内容中为“请于15日内按《违法停车告知单》中的要求接受处理申请人称没有收到违法停车告知单”是无事实根据。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向申请人车辆张贴了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通过拍摄照片固定了证据并于2022年09月29日通过“停车秩序管理平台”向申请人送达违法停车告知的短信通知。关于申请所述申请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信息之前,被申请人没有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从而剥夺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的问题,与事实不符如前所述,申请人明确承认其收到了被申请人分别在2022年09月29日和2022年1015日通过“停车秩序管理平台”向申请人送达的短信通知,在2022年09月28日车辆上依法张贴的《违法停车告知单》和2022年09月29日的短信通知中,告知了申请人违法事实、依据,告知了申请人处理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以及咨询电话,告知了申请人“如有异议,可向我局违停中心陈述申辩,咨询电话:0375-12319。”因此被申请并未限制申请人的权利。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平城执罚决字2022E4D79A《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应当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928903分,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发现车牌号为豫DMR618的汽车在迎宾路按规定停放。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对该车进行拍照,开具编号为PDSCG26013704的《违法停车告知单》,告知申请人违法停车的事实、法律依据9月29日8时30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短信告知“请于15日内按《违法停车告知单》中的要求接受处理。如有异议,可向我局违停中心陈述申辩。咨询电话:0375-12319。”10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平城执罚决字〔2022〕第E4D79A号《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贰佰元罚款并向申请人发送短信“我局对您2021-09-28 

0903在迎宾路不按规定违法停车行为,已作出编号2022E4D79A《行政处罚决定书》,本信息视为送达。”2022年119日,申请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照片显示,申请人停放车辆的位置未施划停车位,属于不按规定停放机动车。被申请人作出平城执罚决字〔2022〕第E4D79A号《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城执罚决字〔2022〕第E4D79A号《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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