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3〕26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4-14 浏览次数: 浏览

   著某庆

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 2023年110日作出公新(西)行终止决字20232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不服,2023216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11月9日,新华书店领导不知道哪里盗取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新华书店公章并冒充我的签字,注明其复印件用于过户我的电表所用,并安排三名员工去过户。供电局打来电话问我是否同意过户,我才知道这件事情并报警,西市场派出所出警。身份证作为公民身份证,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竟被加盖公章、私签其他内容,更可怕的是用来转移财产。(四块电表材料费、施工费价值四万多元),该行为虽然被我报警制止,但影响到我的生活财产安全。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以收缴。《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望公安机关查明事实与真相,追回我的加盖新华书店公章和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严厉追究擅自使用我身份证的人,对擅自签字,加盖公章的人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及刑事责任。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新(西)行终止决字20232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依法查明:新华区平安大道十二中对面的四间门面房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均系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书店所有,自2014年起,申请人未经新华书店同意长期占用该四间房屋并出租牟利。2022年,新华书店先后对该四间门面房的“出租人”系申请人及承租人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申请人及承租人返还房屋,并由申请人向新华书店赔偿损失。2022年11月9日,因申请人未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新华书店工作人员张峰、章峰拿着从租户处取得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华晨电力公司准备将申请人名下的四间门面房的电表过户到新华书店,申请人发现后报警。案发后,被申请人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调取法院判决,认定该案中新华书店工作人员张峰、章峰不存在违法行为,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被申请人认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2022年11月5日,新华分局西市场派出所接报后于当日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办理,案件受理后,办案民警询问了双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调取了案涉民事判12月6日对该案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根据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认定张峰、章峰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该案没有违法事实。2023年1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并于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确。综上所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该案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新(西)行终止决字20232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应当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15日18时38分,申请人报警,报称:2022年11月9日,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百合金山西门北侧华辰电所内发现新华书店的工作人员盗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于水电过户。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西市场派出所接警后,派出民警进行处置。2022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2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分别对新华书店工作人员章某峰、张某峰以及证人李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2年12月6日,被申请人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经调查:2022年,新华书店先后对该四间门面房(位于新华区平安大道十二中对面)的“出租人”系申请人及承租人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申请人及承租人返还房屋,并由申请人向新华书店赔偿损失。2022年11月9日,因申请人未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新华书店工作人员章某峰、张某峰持有从该房屋租户李某某处取得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华晨电力公司办理该四间房屋的电表过户到新华书店,申请人发现后报警。2023年1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平公西)行终止决字20232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西)行终止决字20232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本案中,被申请人正是依据上述规定作出本案争议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的行为否属于违法行为。首先,根据被申请人调取的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22)豫0402民初4464号民事判决书及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04民终3299号民事判决书等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申请人未经新华书店同意长期占用新华书店拥有所有权的房屋,构成对新华书店的侵权,且人民法院已经判令申请人返还其所占用新华书店的房屋。新华书店依据生效判决办理水电过户手续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本案中,新华书店工作人员在使用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水电过户手续时,在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上加盖有“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印章,并注明“此件仅限于办理电表过户事宜”。因此,不能认定新华书店有冒用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也不能构成该条法律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平公西)行终止决字20232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西)行终止决字20232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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