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曹某兰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公安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1日作出平公依告〔2022〕第2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22年12月3日申请人对平顶山市公安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平顶山市公安局公开局长的联系方式及领导接待群众的信访日。申请人对平顶山市公安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平公依告〔2022〕第20号)不予公开的内容不服,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依告〔2022〕第2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根据信息公开条例:“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都要公开。领导接待群众信访日是领导正常工作日程,应该主动公开。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事实清楚,依据充分。2022年12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要求公开“平顶山市公安局局长的联系方式及领导接待群众的信访日”的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回复,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事项为信访事项,不符合政府信息的要件,不属于政府信息,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制作的平公依告〔2022〕第2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事实清楚,依据充分。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依告〔2022〕第2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2022年12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2年12月21日,对申请人进行答复,符合程序规定。三、关于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都要公开。领导接待群众信访日是领导正常工作日程,应当主动公开的问题。被申请人认为,公民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申请事项应当属于政府信息,且属于应当公开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局长的联系方式以及接待群众的信访日,并不是在公安机关履职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明显不属于政府信息。因此,将申请事项认定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并依法不予公开,符合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依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支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依告〔2022〕第2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3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平顶山市公安局局长的联系方式及领导接待群众的信访日。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1日作出平公依告〔2022〕第2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信访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不作为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局长的联系方式和领导接待群众的信访日,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作为信息公开处理及理由,且依法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答复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依告〔2022〕第2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