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曹某兰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公安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1日作出平公依告〔2022〕第2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22年12月11日申请人对平顶山市公安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纸质、邮寄110接处警规则。申请人对平顶山市公安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平公依告〔2022〕第23号)不予公开内容不服,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依告〔2022〕第2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根据信息公开条例:“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都要公开。申请人要求纸质、邮寄110接处警规则。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事实清楚,依据充分。2022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要求公开“110接警规则”的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回复,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事项已经依法主动公开,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已经向社会公开,并告知其查询途径,被申请人制作的平公依告〔2022〕第2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事实清楚,依据充分。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依告〔2022〕第2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2022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2年12月21日对申请人进行答复,并告知其救济途径,符合程序规定。三、关于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都要公开,要求纸质并邮寄接处警规则的问题。被申请人认为,公民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申请事项应当属于政府信息,且属于应当公开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于已经向社会公布的信息,被申请人可以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因此,被申请人及时告知申请人查询方式、途径,已经满足申请人的申请要求,履行了职责,保障了其合法权益,符合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依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支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依告〔2022〕第2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11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纸质并邮寄110接处警规则。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1日作出平公依告〔2022〕第2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的110接警规则已经依法主动公开及获取方式。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本案中,申请人申请纸质并邮寄110接处警规则,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已经依法主动公开。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该信息已经依法公开及获取方式,且依法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答复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依告〔2022〕第2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