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平政复决〔2023〕44号
申 请 人:李某琴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金融工作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予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不服,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3月22日以邮寄信函的形式向被申请人递交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书,申请内容:配合上级驻平金融监管部门做好属地金融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全市金融风险;负责防范处理地方金融机构风险;牵头处置地方金融风险事件的实施方案文件及具体实施措施。经申请人查询,3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书,但至2023年5月14日,被申请人未予公开上述申请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怠于履职,违法行政。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申请人特提起复议申请,请求上级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3月22日以信件邮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于工作人员疏忽,未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造成逾期,特此情况说明。下一步,被申请人将按照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要求依法履行有关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2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信件单号:XA63479751041)向被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两份,分别申请公开“近年来就‘建立健全全市地方金融大数据监测体系,加强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方金融监管的问责机制。’请求公开贵局实施方案文件及具体施政措施规定。”“近年来贵局‘配合上级驻平金融监管部门做好属地金融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全市金融风险;负责防范处置地方金融机构风险;牵头处置地方金融风险事件。’请求公开实施方案文件及具体实施措施”。经网络查询,该挂号信显示已签收,查询内容显示“已签收。2023-03-23 08:02平顶山市,邮件投递到:平顶山新城区行政审批中心收发室”。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作出处理。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章“依申请公开”对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方式和程序,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后,应按照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进行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3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没有依法进行处理,未能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