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平政复决〔2023〕48号
申 请 人:吉某鹏
被 申 请 人: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9日作出的平公卫(鸿)行终止决字〔2023〕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我是一名在北京、长沙两地干了二十余年的家装设计师,因为疫情回到平顶山,2022年11月,我应聘到平顶山装饰协会会长丁某利在平顶山市卫东区贸易广场所开办的装饰公司平顶山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职位是家装部经理。当时丁某利骗我,让我跟他合伙在北京注册一个公司名叫“北京某装饰有限公司”,承诺给我20%股份,到时候分红,我精心设计了公司LOGO 和标识系统,薪酬制度,公司装修图纸,可最后工商注册信息显示我只有10%股份。在3个多月工作期间,我共为他公司制作了4套工程设计图,其中两套己经施工,造价80多万元。但我发现这些工程款项都并没有进入我们合伙儿公司账户,当时我要求开设银行账户,不知道为啥丁某利不让开,我们公司连个公户都没开,公司就是个空公司。这样的话,我不管干多长时间,我们合伙公司账户根本进不了一分钱,我岂不是白干了?这完全就是一个骗局!还因为两件事。第一、公司一名司机向丁某利索要3000多的工资他就是不给,还通过劳动仲裁才给的,还扣人家300元,人家对他非常不满(都有截图为证);第二、因为司机索薪事件,我从网上查看了公司注册信息,发现我的股份根本不是他之前承诺的20%,我恍然大悟,自己肯定被他骗了。在发现被骗后,当时我就跟丁某利提出我不要股份了,只要工资和提成,而且不止一次的要求签个合作协议,他一直各种理由不签,他让财务负责人金方方3月7号给我农行卡号:622848001879761****打了6000元工资,后来再要工资时他就以各种理由不给。2023年4月9日晚上时许,他酒后联系我去他公司谈谈,我们就工资和业务进行沟通中,一句话不对,他居然动手把我打了,还扬言让我去法院告他,我报警后,警察来到现场,让我俩一起坐在110警车后座去就近的鸿鹰派出所处理,就在去派出所路上,他再次对对我进行殴打,导致我住院一星期,我全程都有录音。5月9日,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做出了“没有违法事实”的结论。期间,丁某利还叫嚣我们是合伙儿关系,不欠我工资,不承认他打我,否认我做过4套工程图纸工作,还说以前我做的工地,他找工人又砸了重装了。我们共同注册的“北京某装饰有限公司”,在我根本不知道的情况下,已经被他注销。明明白白他对我进行了殴打,卫东分局凭啥认定他不违法,打人难道不违法吗?就此我申请复议,等待法律公正!综上所述,平顶山公安局卫东分局做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事实不清,请求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责令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撤销该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做出正确的判定!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吉某鹏自称被丁某利殴打的行为,现有证据证明没有违法事实。申请人吉某鹏,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2023年04月09日案发时,申请人吉某鹏精神无异常,能够独立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是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经答复人调查,2023年04月09日21时许,吉某鹏到平顶山市卫东区贸易广场某装饰有限公司讨要工资问题,与该公司老板丁某利(男,汉族,41040219690715****)在某装饰有限公司二楼办公室产生纠纷,吉某鹏自述丁某利对其殴打,吉某鹏自述胸部和头部受伤。结合现场证人张某、魏某卫东公安分局巡特警处警人员王某峰、巡防队员常某良,卫东分局鸿鹰派出所值班辅警郑某磊、齐某宇以及就诊医生裴某某等人证言、处警视频等现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根本就不存在。以上事实有行为人丁某利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吉某鹏的陈述、吉某鹏的手机录音、证人证言、办案单位处警视频、处警民辅警证言等证据证实。二、答复人卫东分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适用法律正确,决定合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本案中,申请人吉某鹏自称被丁某利殴打,经过询问某在场工作人员张某、魏某以及当时巡特警处警人员王某峰、常某良,调取了派出所摄像头监控视频,结合医院就诊医生证言、民警处警时执法记录仪视频,吉某鹏自述受伤部位均未发现伤情,且根据就诊医生裴某某证实其所提供的诊断证明是根据吉某鹏口述记录并未见明显伤情。均证实没有违法事实的发生。被申请人卫东分局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的规定,认定申请人吉某鹏被丁某利殴打,没有违法事实,对本案件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三、答复人卫东分局作出的终止调查决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答复人卫东分局在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过程中,办案民警如实受案、及时调查取证,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向申请人吉某鹏及行为人丁某利送达《受案回执》、《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等,依法履行各阶段告知程序,确保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了当事人的知情权。综上所述,答复人卫东分局针对申请人吉某鹏被丁某利殴打的违法行为作出平公卫(鸿)行终止决字〔2023〕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调查及时全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市政府依法维持答复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9日21时48分申请人吉某鹏报警,吉某鹏自述在争吵过程中丁某利用拳头打了自己的头面部和胸口。被申请人民警于4月9日21时52分到达现场。2023年4月10日,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案件。当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2023年4月12日,被申请人对魏某、张某某进行调查询问。随后,被申请人分别对丁某利、王某峰、常某良等人进行调查询问。2023年4月27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审批对该案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2023年4月29日,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向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作出《调取证据通知书》。2023年5月9日,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平公卫(鸿)行终止决字〔2023〕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复议。
本机关认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本案中,在某装饰有限公司二楼办公室案发现场并无视频,根据当时现场证人张某某,魏某,金某某等证人证言,结合巡特警处警人员王某峰、常某良,执法记录仪视频、派出所监控视频以及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不能证明丁某利对申请人实施了殴打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作出的平公卫(鸿)行终止决字〔2023〕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卫(鸿)行终止决字〔2023〕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