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杨某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的平城执罚决字〔2021〕第E54E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我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1月10日
鹰城要闻 领导活动 区县动态 部门动态
城市概况 城市发展 视听鹰城 图文鹰城
公告公示 政府文件 政府办文件 文字解读 政府领导
市长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