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平政复终〔2022〕7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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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4日作出的平公新(曙)行罚决字〔2022〕3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我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