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郭某某
吕某某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
第 三 人:连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8日作出平公新(湛)行罚决字〔2022〕2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关于被处罚人连某某故意殴打郭某某一案,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以连某某殴打他人为由,于2022年4月8日作出平公新(湛)行罚决字〔2022〕2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拘留八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作出后,郭某某认为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区分局对连某某作出行政处罚畸轻,与其违法行为不符,故郭某某提出行政复议,望支持复议请求。案件经过:2022年2月4日晚23时许,连某某在醉酒后到新华区中兴路2763酒吧喝酒期间,对隔壁桌的女生吕某某进行多次猥亵,酒吧老板郭某某和服务生郭某某为防止吕某某人身遭受侵害,见义勇为对连某某进行多次劝阻,连某某对于两人的劝阻不听,反复来回多次针对吕某某进行猥亵,并在酒吧中对郭某某进行殴打,导致其大腿淤紫,嘴角流血,在家卧床休息多日。随后郭某某和服务生郭某某将连某某拉到酒吧门外,连某某还是不听两人的劝阻,把郭某某放倒在地并对郭某某进行长达40多分钟的殴打,导致其脸部和头部受伤住院一个多月。针对连某某殴打两人和对吕某某的猥亵行为都有监控视频为证,两人的伤情鉴定都在公安局有伤情鉴定记录。针对此次处罚决定本人有以下疑问:1.郭某某和服务生郭某某制止连某某猥亵他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但是遭到连某某的殴打,这本身不应是简单的行政处罚。2.猥亵他人的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属于性质恶劣的刑事犯罪行为,但是新华分局对连某某作出行政处罚畸轻。3.郭某某是本案中的被害人,其在公安局也做了笔录和伤情鉴定,但是行政处罚中被害人并没有提到郭某某此人。4.郭某某和服务生郭某某的伤情仅被鉴定为轻微伤。本人针对此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对此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依法查明:2022年2月4日晚23时许,违法行为人连某某在新华区中兴路2763酒吧期间,对坐在其隔壁桌子的吕某某进行猥亵,酒吧老板郭某某把连某某拉到了酒吧门口,争执几句后,连某某对郭某某进行了殴打。2022年4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并参照相关裁量标准,被申请人依法对连某某以猥亵他人处以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以殴打他人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处罚,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处罚。被申请人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对违法行为人连某某的行为定性准确,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体现了公平正义,不存在处罚畸轻的问题。被申请人对违法行为人连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该案进行了细致的调查,询问了相关当事人、调取了视频资料,综合某某的行为及产生的危害后果,认定连某某存在猥亵他人和殴打他人两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该案中,连某某的行为达不到相关刑事立案标准,不存在触犯刑律的情形。我局依法对连某某的两种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体现了公平正义,不存在处罚畸轻的问题。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违法行为人连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新(湛)刑罚决字〔2022〕203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依法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后,第三人未向本机关提供书面答复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4日晚23时03分,申请人拨打110报警电话,称自己在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曙光街北路口50米处2763酒吧门口被人殴打。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湛北路派出所接警后,派出民警到现场进行处置。2022年2月5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申请人吕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2年2月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郭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2年2月9日,被申请人对2763酒吧工作人员郭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2年3月5日,被申请人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2022年3月8日,被申请人调取了2763酒吧监控视频,制作了监控情况说明。2022年3月26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再次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调查,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于2022年2月4日晚23时许,在新华区中兴路2763酒吧喝酒期间,对吕某某进行了猥亵,对郭某某进行了殴打。2022年4月7日,被申请人告知第三人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制作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第三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2022年4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平公新(湛)行罚决字〔2022〕2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第三人以猥亵他人处以拘留七日行政处罚;以殴打他人处以拘留八日行政处罚,并处罚款贰佰元,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2022年5月31日,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新(湛)行罚决字〔2022〕2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第三人作出加重处罚。
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充分查明事实。本案中,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在2022年2月9日对服务生郭某某调查询问的询问笔录显示:郭某某称“连某某照我的头部扇了三巴掌,他照着我左边大腿根部跺了一脚。”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2763酒吧监控视频及被申请人制作的监控情况说明也显示第三人与郭某某之间发生有肢体冲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对上述情况进行认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提出郭某某是本案的被害人,但行政处罚中并没有提到此被害人。被申请人在向本机关提供的答复中对此也未作出解释说明。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新(湛)行罚决字〔2022〕2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新(湛)行罚决字〔2022〕2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