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卫(五)行罚决字〔2022〕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我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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