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郭某某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
第 三 人:展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于2022年2月25日作出的平公湛(马)行罚决字〔202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3月1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因我家与郭某(叔)既是邻居关系,更是亲戚关系,郭某(叔)儿媳展某某多次辱骂我妈(她是长辈)。事发前我打电话给王某某(婶)沟通,让她跟郭某(叔)作为长辈主持公道,王某某(婶)偏袒儿媳没谈成,我爱人告知郭某某(展某某老公)去找展某某沟通,郭某某也同意,(我有录音证明)同时我姐打电话让村里领导郭某某帮忙协调此事。2021年5月28日晚,我去他家沟通此事,我的要求是展某某给我妈道个歉或者说句软话,郭某(叔)能拿出长辈的姿态说句话,此事就当没发生,还是一家人。毕竟打断骨头还连着筋呢。在郭某某(姐)拉展某某去给我妈道歉的过程中发生争执,展某某用铁凳子砸伤郭某某(姐),郭某某(叔)上去打郭某某,我拉住郭某某,郭某用双手摔打我,致使我41牙齿松动,右大腿皮下淤血,经法医学检验鉴定轻微伤,作为晚辈的我始终没有还手。展某某挑起的事端,我去沟通商谈,被打为轻微伤,怎么就成了派出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将我以非法侵入住宅行政拘留五日,罚款贰佰元。提出质疑:1、我们之间是亲属关系。2、我被打轻微伤(有伤残鉴定证明)。3、展某某多次辱骂长辈。4、去他家之前,他家人是知情的,郭某作为长辈不能主持公道不作为,偏袒儿媳,把我打成轻微伤,反而以非法侵入住宅拘留我。鉴于以上综合原因,我不属于非法侵入住宅。因展某某多次辱骂长辈挑起事端。我去沟通商谈,事发当晚我在尊重长辈的前提下,被郭某殴打始终不还手的我,鉴定轻微伤。不能她们家反复去相关部门无理取闹,派出所就去追究我们的责任,行政处罚一次,闹一次处理一次,如果我们也如此,恶性循环,影响社会治安。本着邻里和谐,社会安宁,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平公湛(马)行罚决字〔202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与我局调查的客观事实不符。一、关于郭某某称双方是亲属关系。经询问双方当事人以及走访村上干部,郭某某父亲与郭某是亲兄弟,郭某某系郭某的亲侄子,双方宅基地都在一块,是东西邻居,郭某某家在东户,郭某家在西户,双方在一块已经住了几十年了。双方矛盾开始是自郭某家儿子娶了媳妇展某某之后开始的,之后一直断断续续持续。到了2020年元旦左右,展某某与郭母某某亲段某某因宅基地后菜园树苗被拔问题又发生矛盾,双方当时有互相辱骂行为,至此,双方矛盾彻底激化,当时展某某与段某某互相不搭理对方,而且展某某还交代其两个孩子不与段某某说话。几天后,郭某某(郭某某大姐)、徐某(郭某某二姐夫)、孙某某(郭某某姑姑家的孩子)到展某某家,郭某某(郭某某大姐)要求展某某去她家给她母亲段某某因骂人的事情道歉,展某某拒绝道歉,后郭姐扇了展某某的脸,次日展某某到轻工路分局(2021年警务机构改革前)报警,后经公安机关和村上干部到双方家中调解,双方互相道歉,此事到此,但双方都拒绝首先道歉,至此,双方关系已彻底破裂,所谓的亲情关系已不复存在、两家关系特别是展某某与郭某某家人之间的关系也势如水火。二、关于郭某某称被其叔打为轻微伤。2021年5月24日左右的一天傍晚,展某某家中两个孩子(女儿9岁、儿子7岁)在段某某家门口玩耍,因段某某与展某某两个孩子说话,段某某、展某某双方发生口角。段某某被骂,段某某回到家中之后生气,遂把此事告诉了其孩子们。2021年5月28日晚上8时许,郭某某、郭某某(郭某某大姐)、郭某某(郭某某二姐)、朱某某(郭某某妻子)、段某某(郭某某五姨)以及其五姨家一近成年孩子六人一块到展某某家中,当时郭某(郭某某叔,展某某公公)家中有郭某(现年67岁)、王某某(现年69岁,身体不好常年患病)、大儿子郭某某(天生智障人员,自小患糖尿病,右脚大拇指因糖尿病并发症已截肢)、儿媳展某某、孙子、孙女,当时家里刚吃过晚饭,饭桌还没收拾,正在家中看电视,郭某某几人到郭某家中,郭某某(郭某某大姐)拉着展(郭某某大姐)去给其母亲道款,但展某某不去,双方又发生冲突,展某某被郭某某(郭某某大姐)等人打伤、因郭某要上前阻止郭某某(郭某某大姐)殴打展迎超,郭某某见状上前从背后抱着郭某的腰部,阻止其上前,郭某在挣脱中反手打向郭某某面部,造成郭某某牙齿受伤。展某某、郭某某双方均有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郭某某等人在双方亲情关系已明显破裂,明知展某某不会去向其母亲道歉的情况下,在晚上仍然纠集多人到展某某家中要求向其母亲上门道歉,而不是通过相关部门或者村上的协调解决,说是去沟通协商,但是到展某某家中的人不管从人数还是体能上明显不是去沟通说事的,已经严重侵犯到了郭某一家人的生活安宁权,并且对他人人身造成了伤害,后公安机关遂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对郭某某(郭某某大姐)、郭某某处以行政处罚。三、关于郭某某提出的展某某多次辱骂长辈。公安机关经调查后发现,展某某确实存在辱骂长辈段某某的行为,双方自展某某嫁到郭某家后,因琐事积怨已久,展某某与段某某双方被认为“长辈没有长辈的样子,小辈没有小辈的德行”。两家多年结怨,一直不能够化解,后以至于出现矛盾越来越深,双方随便一句话都能引起打架斗殴事件的发生,如果不加以惩处可能会出现更严重的暴力事件发生。四、关于郭某某提出的去他家之前,他家人是知情的,郭某作为长辈不能主持公道,不作为,偏袒儿媳,把郭某某打成轻微伤。经公安机关调查,在此次骂人事件之后,郭某某家中无人通过正当途径寻求对此事的解决,当时虽然通过中间亲戚说,但是双方积怨太深,不是通过一两句“算了吧,都是亲戚”之类的话能够轻松化解的,后想通过双方一个年纪较大、德高望重的长辈去说,但是这位长辈因不方便还没有去到展某某家中去说,郭某某、郭某某(郭某某大姐)就纠结多人到展某某家中要拉展某某到其家中给其母亲道歉(2020年元旦左右,郭郭某某(郭某某大姐)已经有过一次这样的行为,当时展某某被打)。虽然之前郭某某等人和郭某或者郭某某(展某某丈夫)沟通过,但郭某本就对郭某某家不满,其儿媳妇已被打一次,双方电话沟通时郭某等人也是敷衍了事,称其会说说其儿媳展某某。丈夫因之前媳妇展某某被打,本就有气在身,在对方跟其联系时更是不肯退让,双方你一言我一语根本不是沟通,而是在置气,都在赌自己的心里的一口气,后形成了郭某某(郭某某大姐)等人在电话里说要亲自去展某某家替郭某、郭某某(展某某丈夫)“管管”展某某。所谓的知情,只不过是双方在电话里说的一些置气的话,根本不是正常的沟通关系。认定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郭某某、郭某某(郭某某大姐)的陈述和申辩,报案人展某某的陈述材料,在场人郭某、王某某、郭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及走访邻居视频、现场勘验记录、照片等证据证实。本案违法行为人郭某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为此,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对郭彦龙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金贰佰元。综上所述,湛河区公安分局对郭彦龙作出的平公湛(马)行罚决字〔2022〕5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为此建议给予维持。
第三人称:我与郭某某家有一墙之隔,与郭某某母亲段(丈夫家按辈分称呼伯母)自2011年结婚以来,其母亲多次语言侮辱我以及我的家人(如我家是农村的以及我家父母在我结婚之前要彩礼多少多少之类的言语…)对我的生活造成很多压力,但是我一直都忍了,我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20年元旦前后其母亲居然在大庭广众之下辱骂我尚未成年的孩子,我忍无可忍和她争吵,邻居劝他不能辱骂孩子,毕竟孩子给你喊奶奶,其母亲说她骂的不是她的亲孙子孙女,然后我把他从我家里赶了出去,然而当天晚上8点左右段秋歌大女儿郭某某(郭某某大姐)伙同徐某、孙某某、陈某某来我家理论此事,我一开口郭某某(郭某某大姐)和徐某就扇了我几耳光,我公公起来拦住他们,后来他们就赶紧跑了,事后我报案至轻工路派出所,此事一直未解决。然后大年初九当天郭某某又来我家找事,我问他如果是我婆婆骂他家孩子他会怎么办,他说他会把我婆婆的嘴给撕烂,然后我家人把他从我家赶了出去,之后没过几天,段秋歌把我家东屋的房子给砸了个大窟窿,但是我们也没有追究,从此一年多的时间我和他们家任何人没在说过话。2021年5月26号我没上班,当时我在家洗衣服,我听到有人在门口“训斥”孩子,我当时就把孩子叫了回来,并且骂了孩子,当天晚上郭某某就给我婆婆打电话说我骂他妈了,并且还说这件事绝对不会就此罢休,5月27号,郭某某媳妇朱某某到我家里理论,我们最后说的是:你过你家的生活,我过我家的生活,期间我婆婆还说她好好说说我,以后不再来往,不把事情闹大了,然后朱某某就走了。谁知5月28号晚上8点半左右我们吃完饭在屋里看电视,郭某某(郭某某大姐)、朱某某、郭某某、郭某某、段某某(郭某某的五姨)以及段某某儿子闯进我家里,我们都没反应过来,走到堂屋门口,我公公还站起来跟他们打招呼,只听到一声“打”,郭某某彦龙从后面抱住我公公,段某某儿子拦住我婆婆,其余四人就把我从堂屋凳子上拉到东边我婆婆床上对我殴打,又把我从床上拉到地下拳打脚踢,幸亏夜深人静邻居听见响声跑来把他们拉走我才侥幸逃过一命,我婆婆报警马庄派出所出警,然后我被送到第二人民医院治疗24天,后由于经济困难要求出院回家静养,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我在医院住院自己在家静养期间,打人者从未出现给出说法以及道歉,经马庄派出所从中调解,对方时至今日未给出认错态度。而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罪对其拘留5日,罚款200,而不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罚款500到1000元处罚?我们也对此赶到疑虑。对于郭某某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事实以及理由我给出以下的意见以及质疑:1、郭某某声称的亲情关系,我认为是不存在的,因为综上所述我们之间的关系处于完全破裂状态,并且无法修复。2、郭某某的伤情,郭某某声称的伤情请问一个青壮年从背后抱住一个将近七十岁的老人,怎样才能把他牙齿打松动并且造成大腿皮下淤血。3、郭某某声称的去我家拉我让我道歉,应该是从堂屋往南走(堂屋门朝南)去道款,为什么会朝东边的床上和地上拳打脚踢。4、郭某某的母亲对我语言侮辱,损坏我的名誉难道我就不能反驳?我的反驳不属于主动攻击对方,应该是正当的自卫反应。5、自2020年元旦前我被扇耳光以来从未与其家人有过交流,长期欺压我家我们不吭声忍了也是错的吗?以上所述内容可以去村上调查。综合以上内容,郭彦龙、郭小晓以及其余四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郭彦龙所反映的情况完全是颠倒黑白,一直觉得我好欺负,就是打了我也是白挨,从第一次打我到今日,我未曾收到对方一句道歉的话,公安民警多次劝说,其全家没有一人看过我一眼,说一句对不起。其态度张狂,气焰嚣张,目无法纪,百般抵赖。其行为损害了我的名誉权、健康权以及生命安全,可怜我被打的时候连个能拉架的都没有,老公去上班,公公婆婆被控制,只剩下两个年幼的孩子在边上哭着别打他们的妈妈。如此令人发指的行为希望受到严厉的处罚。望详查,还我公平公正,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处罚。以上意见以及事实陈述。
经审理查明: 2021年5月28日20时许,被申请人下属马庄派出所接报案称,展迎超(本案第三人)在家中被申请人及其家人殴打。马庄派出所指派民警出警处理。2021年5月29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案件,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申请人、第三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并对王某某、郭某、郭某某(郭某某大姐)、郭某某、朱某某等人进行调查取证,提取了证人证言。在调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对受伤人员进行了伤情鉴定。被申请人经调查认定:申请人与郭某某(郭某某大姐)、郭某某、段某某等人于2021年5月28日闯入第三人家中,并对第三人实施了殴打行为。因本案系因家庭琐事引起,被申请人对涉案当事人多次组织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未能成功。2022年2月25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非法侵入住宅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平公湛(马)行罚决字〔202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平公湛(马)行罚决字〔2021〕3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郭某某(郭某某大姐)处以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五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第三人具有亲属关系,且两家为近邻,双方本应共同维护家庭团结,营造和谐邻里关系。因家庭、邻里琐事多次发生矛盾后,双方未能努力化解矛盾,反而采取过激不当行为导致矛盾进一步升级,从而引发本案发生。本案中,申请人及其家人纠集多人未经第三人允许进入第三人家中,在协商未果后,未能及时退出他人住宅,并与第三人及其家人发生肢体冲突,客观上妨害了第三人的居住安全和正常生活。申请人和家人要求第三人进行道歉的理由,不足以成为直接进入他人住宅的合法理由。被申请人结合申请人的违法情节,双方过错及申请人受伤程度等因素,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结果亦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湛(马)行罚决字〔202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