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2〕20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4-14 浏览次数: 浏览

申  请  人:某某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2022年1月18日作出的平卫政办依申复〔202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月24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卫东区人民政府在其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平卫政办依申复2022〕3号)”上加盖公章。二、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卫东区人民政府依法公开“征收卫东区建设路办事处下属建办医院土地房屋的决定”。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25日,申请人通过邮寄信函的形式向被申请人卫东区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其提供“征收卫东区建设路办事处下属建办医院土地房屋的征收决定、收回建办医院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2022年1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未加盖公章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平卫政办依申复2022〕3)。”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义务,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提出上述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机关出具的平卫政办依申复〔202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完整、要素齐全。2022年1月18日本机关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时,因工作人员失误,错将存档的未盖章版本进行邮寄,本机关发现后第一时间电话告知申请人,并于2022年1月21日将盖章原件重新寄予申请人,对该瑕疵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新邮寄的答复书内容完整、要素齐全,故申请人要求在答复书上加盖公章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本机关出具的平卫政办依申告〔202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公开的“征收卫东区建设路办事处下属建办医院土地房屋的决定”,依据当时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当时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由当时的卫东区房屋拆迁工作部门负责。后应国家机构改革的要求成立卫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包括房屋的拆迁工作,即由现在的卫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存原卫东区房屋拆迁工作部门的房屋拆迁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本机关建议申请人就该条信息向卫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起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于法有据。另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之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只需要对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进行补偿,不需要出具房屋征收决定,申请人申请的该条信息不存在。三、卫东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作出平卫政办依申复〔202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程序合法。卫东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于2021年12月2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依法调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平卫政办依申告〔2022〕3号告知书并进行了邮寄,符合法定程序。综上,卫东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作出的平卫政办依申告〔202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完整、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25日,申请人通过邮寄信函形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为:征收卫东区建设路办事处下属建办医院土地房屋的征收决定、回收建办医院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7日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平卫政办依申复〔202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收回建办医院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复印件邮寄送达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建设路办事处下属建办医院土地房屋的征收决定”建议申请人“向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新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2年1月21日,被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形式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的平卫政办依申复〔202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未加盖公章。

本机关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卫政办依申复〔202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建设路办事处下属建办医院土地房屋的征收决定”建议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新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在其向本机关提供行政复议答复书中称“申请人申请的该条信息不存在”。上述答复内容之间存在明显矛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二、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十三)项之规定:“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本案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的平卫政办依申复〔202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未加盖印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虽然被申请人称其“于2022年1月21日将盖章原件重新寄予申请人”,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予以证明。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卫政办依申复〔202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3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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