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
第 三 人:李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于2022年1月4日作出的平公湛(轻)行罚决字〔202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月18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李某某脸部的伤并非申请人造成,现场所谓的“证人”均系千田公司恶势力团伙成员,多次成群结队以激进方式强占喜来登酒店资产,其证言与事实不符,不应采信。二、申请人是面对不法侵害,维护我们酒店的合法财产,即便造成侵犯人损伤,也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被处罚。三、2010年,由于知情人举报,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查实:2006年铁炉村委会、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千田公司在2001年的一份“以物(房产)抵债协议”(合同签订人为西铁炉村委会、西铁炉信用社、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文本上经过删改、拼加,将河南千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加入到该协议中,作为协议一方,伪造了《债权转让及房屋、土地转让合同书》。自2010年底至今十几年来,湛河分局对千田公司伪造合同的事情迟迟不追究,致使千田公司多次持假协议,向湛河区法院、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另外千田公司持上述伪造的三方协议,强占喜来登大酒店所有的几十间门面房,时间长达十余年,喜来登大酒店每次对相关设施进行改造,千田公司就聚众阻拦,性质极为恶劣。每次报警,均无法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本案事发当天,千田公司又组织团伙成员强占喜来登门面房,企图长期霸占酒店财产,面对其不法侵害,在公权力长期不能维护我们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申请人只能尽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申请人一直很注意,并没有造成他人受伤,对申请人处罚是错误的。即便是申请人造成的,申请人的行为也应当定为正当防卫。四、被申请人对千田公司持假协议强占他人财产的行为,长期不处置,反而对维护自己财产的受害人予以行政处罚,明显属于选择执法,不公平、不合理、更不合法。综上,请复议机关纠正被申请人的错误,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 2021年11月05日07时30分许,千田公司人员安排工人对喜来登酒店东门两层小楼砌墙粉刷。喜来登酒店的刘某某进入楼房内不让工人施工,刘某某进屋以后对工人说:“恁别干了,谁让你们在我们这里干活里?”工人们不停还在继续干,刘某某又说:“恁停不停?这有纠纷恁还干?”后来刘某某就把地上和灰的水桶掀了,把桶里的水泼了,其中的一个工人对刘某某说:“我们不管你们的事,人家给我们钱,我们就干活!”刘某某看他们不停就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对工人说:“恁再干就拍死恁!”后来千田公司的李某某、马某某、薛某某等人看见刘某某拿着砖头进屋围着刘某某,千田公司的人比较多,刘某某进屋后喜来登酒店的一个叫刘某某的保安也跟着进屋了,他一直在护着刘某某。李某某和刘某某吵了几句,李某某说:“这是我们的房子,我们来干活你凭啥拦?”刘某某说:“这是我们的房子!”她俩吵着吵着就推搡起来,刘某某看对方人多就拿着砖头在人群中挥了两下,在挥的时候挥住李某某的面部了。后来千田公司的马某某上去将刘某某手里的砖头夺过来了。在平房里面干活的工人里面有一个叫陈某某的,他是后来和刘某某打架的女工陈某的老公,他当时也在屋里面,他看见刘某某拿着砖头挥着李某某的头了,但他还说刘某某并不是真的有意用砖头往李某某的头上砸的,就是人太多在乱挥的时候碰着李某某的头了,刘某某后来和他老婆陈某打架,他还能这样说,我局认为陈某某的话说的比较客观。后来刘某某看见干活的女工陈某还在门口提着水桶浇墙里,刘某某上去拽着陈某的水桶不让她干,陈某也拽着水桶,她俩对着拽的时候陈某夺过水桶把水桶里的水泼到刘某某身上,然后刘某某和陈某就开始打起来了,互相用手朝对方的身上打,后来她俩倒在门口的砖堆上又滚到门口的地上相互打。打了有一两分钟就被别人拉开了。刘某某与陈某的打架一事后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互不追究对方的任何法律责任。认定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某某的供述、李某某的陈述、陈某的陈述、陈某某、薛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证人证言、李某某的轻微伤鉴定文书、湛河分局巡特警956的执法记录仪录像、轻工路派出所值班民警的执法记录仪录像、喜来登酒店院内的监控录像、合解协议等证据证实。二、我局对申请人提出的四点进行逐点答辩。 1、申请人认为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李某某淑亚脸部的伤并非申请人造成这一点,我局认为事实清楚。认定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某某的供述、李某某的陈述、陈某的陈述、陈某某、薛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证人证言、李某某的轻微伤鉴定文书、湛河分局巡特警956的执法记录仪录像、轻工路派出所值班民警的执法记录仪录像、喜来登酒店院内的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当时现场和李某某发生争执的就只有刘某某一个人,监控录像清楚的显示刘某某拿砖头的动作,且刘某某本人也承认自己拿砖头在人群中挥了,证人陈某某、薛某某、马某某均指认李某某的伤是刘某某造成的,事发后巡特警的执法记录仪中显示巡特警的到现场时李某某就已经受伤了。我局认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至于申请人说所谓的“证人”均系千田公司的恶势力团伙成员,我局在调查的证人中,薛某某和马某某确实是千田公司的工作人员,陈某某只是干活的工人,况且在刘某某与她老婆陈某打架的情况下,陈某某还说刘某某并不是真的有意用砖头往李某某的头上砸的,就是人太多在乱挥的时候碰着李某某的头了,他能这样说,我局认为陈某某的话说的比较客观。现场证人还有喜来登的保安刘某某,他是随着刘某某进入屋内的,他一直在屋内护着刘某某,刘某某说他没有看见刘某某拿砖头砸人,作为喜来登的保安他这样说我局认为可以理解,但他没有看见并不等于没有发生,刘某某说他也没有看见刘某某拿砖,我局认为他的笔录证据效力存疑,因为刘某某自己本人都承认拿砖了,刘某某一直就在现场他说他没有看见,很显然他主观方面在回避事实。2、申请人认为她是面对不法侵害,维护她们酒店的合法财产,即使造成侵犯人损伤,也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被处罚。正当防卫的概念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我局认为申请人不属于正当防卫,首先申请人所谓的“合法财产”就是喜来登大门口的两层楼房,双方已经打官司多年,目前无法明确证明到底属于谁,申请人怎么能说是她们的合法财产呢?且正当防卫的概念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当时李某某并没有对刘某某进行不法侵害,我局认为刘某某用砖头挥着李某某的面部不是正当防卫。3、申请人提出千田公司伪造合同一事我局认为与本案无关。申请人说喜来登酒店每次对相关设施进行改造,千田公司就聚众阻拦,每次报警均无法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不管相关设施产权归属何方?我局多次接受双方报警的警情,均妥善处理,且及时汇报市局等有关上级和政府部门,相关处置和程序均规范合法。4、申请人认为我局属于选择性执法,我局认为我们做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结合证据条件及案件分析,复议人提出的相关设施产权,属于民事范畴。在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民事争议不能成为双方演变为违法行为的理由。依据证据条件,结合刘某某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刘某某进行行政拘留五日并处300元罚款。综上所述,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作出的平公湛(轻)行罚决字〔202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为此建议给予维持。
第三人未提供答复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5日,千田公司安排工人对喜来登酒店门口的两层小楼进行施工,申请人进入正在施工的楼房内,不让工人们施工,随之双方发生争执,由于现场人数较多,互相推搡,申请人挥动手中的砖头,在此过程中致第三人面部受伤,后经法医鉴定第三人为轻微伤。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申请人、第三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并对陈某、陈某某、薛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6名证人进行调查取证,提取了证人证言。湛河分局出具了调取证据通知书、湛河分局轻工路派出所出具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复制件制作情况说明、鉴定委托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平公湛(轻)行罚决字〔2022〕7号行政处罚决定,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了申请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作为成年人,在其认知中应当知道砖头可能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手持砖头对第三人实施了侵害,并造成第三人轻微伤的伤害结果。因此,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结果亦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湛(轻)行罚决字〔2022〕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