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郑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被 申 请 人:叶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某某某,该县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11月12日,申请人通过被申请人官方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其公开“贵机关因叶县2014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地而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及针对县自然资源局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的批复。”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和获取信息的方式均为“电子邮件”。申请发送成功后,网站提供了申请单的查询号******。政府信息公开法定期限届满后,申请人查询官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依申请公开查询”专栏,信息“处理状态”却显示“申请办理中”,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箱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发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或告知是否延期的邮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却拒绝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河南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公开涉案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申请人以网络申请形式在叶县人民政府官网申请信息公开,其申请内容为“叶县20**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地而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及针对县自然资源局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被申请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线上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和《河南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有关规定,认定申请公开事项可以公开。因考虑到提供给申请人的资料为书面复印件,遂于2022年1月6日以邮件方式将公开信息内容送达至申请人。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12日,申请人郑某某以网络申请形式在叶县人民政府官网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其申请公开的内容为叶县人民政府“因叶县20***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地而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及针对县自然资源局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的批复”,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和获取信息的方式均为“电子邮件”。同日,叶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显示申请人“申请信息提交成功”,2021年12月23日,叶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显示申请人提出的上述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状态为“申请办理中”。2021年12月27日,申请人以被申请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2021年11月12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官方网站向被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后,该网站显示“申请信息提交成功”,应视为被申请人对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确认。被申请人应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后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但直至2021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未履行针对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义务。综上,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2日向被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2日向被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予以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