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李某某
被 申 请 人:平顶山市司法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8月5日作出的〔2022〕-**《关于李某某申请行政执法监督的回复》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我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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