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李某某
被 申 请 人:汝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4月29日作出的汝政办依申复〔20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后,申请人向平顶山市政府申请复议,复议决定撤销答复并要求被申请人征求意见,问转送到哪个机关。收到补正通知,申请人及时作出补正。包括骑岭派出所办案人员滥用职权一事,应转送监委机关查处。叶某某涉嫌抢劫一案,应转送汝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如此清晰的表达,怎么说不清楚呢?值得一提的是,政务公开人员电话联系申请人的做法,无疑是更好地了解情况。综上,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存在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理应予以撤销。故提出上述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内容准确、程序合法。因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不明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给予了指导和释明,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并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后,仍没有对要求公开的内容予以明确说明,被申请人无法获知申请人的真实意思,故无法提供该信息。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事实清楚,内容准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13日,申请人以信函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及相关材料,其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根据法律规定,叶某某涉嫌抢劫罪,应当移送汝州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此,请公开移送的全部信息。”2022年1月12日,汝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作出汝政办依申复〔2022〕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不服,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2年3月15日,本机关作出平政复决〔2022〕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汝政办依申复〔2022〕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2022年3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汝政办依申告〔2022〕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该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补正下列内容: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请明确谁移送公安机关的信息。请补充修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重新提交;根据《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请您在2022年4月10日前补正相关内容”。2022年4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补正材料》,该补正材料内容为:“汝政办依申告〔2022〕1号补正通知收悉,现补正如下:应该由贵府分别移送汝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和汝州市纪委监委查处。”2022年4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汝政办依申复〔2022〕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书内容为:“经审查,补正后仍不明确,本机关无法提供。”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本机关责令依法重新处理的行政复议决定后,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向申请人作出补正通知,要求申请人“明确谁移送公安机关的信息”。申请人在收到被申请人补正通知后,按照被申请人补正通知的要求,向其提供了补正材料:“应该由贵府分别移送汝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和汝州市纪委监委查处”。被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结合其补正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但是,被申请人作出的汝政办依申复〔20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答复内容为:“经审查,补正后仍不明确,本机关无法提供”。结合被申请人的补正通知及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内容,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汝政办依申复〔20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汝政办依申复〔20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