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李某某
被 申 请 人:汝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1月,申请人以邮寄方式递交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对自己保存的信息予以公开。被申请人收到后,既未公开,又未告知理由,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故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并没有收到申请人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故不存在不予公开的违法情形。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仅提到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没有具体的单号,被申请人也无从查询邮件的投递记录。综上,申请人所复议无据,请依法驳回其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3日,申请人以信函(邮件号:**)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该申请中载明:“2021年12月31日下午,申请人前往复议办查看某某派出所的答辩材料,一女复议工作人员问是不是聘请的假律师?为此,请公开禁止公民代理复议申请的规范性(包括会议纪要)文件等全部信息”。经网络查询,该信函(邮件号:**)的投递信息显示:“2022年1月3日21时44分,已签收,本人签收:法制处”。2022年3月29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是否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案中,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信函(邮件号:**)投递信息,可以初步证明其于1月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信件。被申请人在其答复书中虽称其未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本机关对被申请人所称未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说法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予以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