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蔡某某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答复其投诉举报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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